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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黄华茂

[法律] [转帖]给法盲“范跑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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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9: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喜可贺的是,在汉叔提到的这些事情里,我看到的是社会的进步,舆论、民意监督所带来的进步!<br />事例要加上彭宇、许霆还有华南虎。特别是许霆这件事,因为在许霆之前也有同样的事情发生过,而当时舆论、民意监督的力量十分薄弱,当事人就只能是“把牢底坐穿”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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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2: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无论汉叔说的孙志刚,佘祥林,范美忠</p>
<p>还是蒙查查说的彭宇、许霆、华南虎</p>
<p>其实每一个都是中国当代发展史需要记住的名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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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6: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迷途汉</i>在2008-6-28 14:47:00的发言:</b><br/>
<p>不知道是否自己看过文革前后10年的文字狱,一看到范老师风波乍起,就意料到他要遭到制裁了。</p>
<p>所以,看到那么多人出来也指责他东南西北一通,我回帖时候往往也不免带点火气:</p>
<p>难道你们都不明白,无论孙志刚,佘祥林,到现在的范美忠。我们给他们舆论的支持,并非孙志刚一定不是病死,佘祥林一定不是凶手,范美忠也更未必是最好的老师。</p>
<p>而是我们需要有这样的环境保障我们的生存:孙志刚不可以未经法庭审讯就剥夺人身自由,佘祥林不可以在成为嫌疑犯以后就丧失申诉和庭辩的机会,范美忠更不可以因为在博客的言论而遭受任何官方压力。</p>
<p> ---只是在现实中,网友们的随意批评却成了教育部动作的依据,幽默极了。</p></div>
<p>汉叔,网友们的随意批评是否成为教育部动作的依据这点可不敢下结论,我相信官方自有官方作出处理的了理由.</p>
<p>只是您也不必因为网友对他的指责而生气啊.社会舆论也是行为道德的标准之一吧.</p>
<p>昨晚电视有个关于"范跑跑"的心理分析节目,把他分析得体无完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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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6: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p>生理上,范老师当然属于“胆小过分”者。</p>
<p>道德上,我看不出没有经历大地震的人可以自吹成多么的高尚有什么证据。</p>
<p>法律上,如果一定要说他犯法,那些克拉玛依大火中要孩子们留下而自己先跑掉的市级领导们恐怕第一个反对。</p>
<p>工作能力上,我没有听说过任何地方考核教师是先模拟大地震(又兼火烛,水灾?)来取得资格的。</p>
<p>至于精神上,范老师未免有“受刺激后的狂热反应”了。</p>
<p>那些言论就是他老婆和他妈妈都不会同意,他自己也会在冷静下来的时候也说到有很多需要道歉的地方。</p>
<p>但,需要声讨一个地震余生的惊弓之鸟吗?</p>
<p>我就想不出自己在那样的情况下有什么反映----尽管现在可以大声说:我会先大喊“同学们快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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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都没有身历其境,不知道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具体是会怎样,所以不应该有太多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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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2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其实他逃跑一点不可耻,</p>
<p>但过分的是之后还在网上大言不惭。</p>
<p> </p>
<p>l另,我是谁同学</p>
<p>你转贴的文章很好,不过依据版规,非公告式的一般文章不应红色标题,我帮你改回如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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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2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路词</i>在2008-6-11 21:31:00的发言:</b><br/>
<p>其实他逃跑一点不可耻,</p>
<p>但过分的是之后还在网上大言不惭。</p>
<p> </p>
<p>l另,我是谁同学</p>
<p>你转贴的文章很好,不过依据版规,非公告式的一般文章不应红色标题,我帮你改回如何??</p></div>
<p>我们同是斑竹,同等级用户我改不了你啊——我是谁同学,还是你自己改为不是红色标题吧,好不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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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09: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迷途汉</i>在2008-6-11 16:01:00的发言:</b><br/><p>生理上,范老师当然属于“胆小过分”者。</p><br /><p>道德上,我看不出没有经历大地震的人可以自吹成多么的高尚有什么证据。</p><br /><p>法律上,如果一定要说他犯法,那些克拉玛依大火中要孩子们留下而自己先跑掉的市级领导们恐怕第一个反对。</p><br /><p>工作能力上,我没有听说过任何地方考核教师是先模拟大地震(又兼火烛,水灾?)来取得资格的。</p><br /><p>至于精神上,范老师未免有“受刺激后的狂热反应”了。</p><br /><p>那些言论就是他老婆和他妈妈都不会同意,他自己也会在冷静下来的时候也说到有很多需要道歉的地方。</p><br /><p>但,需要声讨一个地震余生的惊弓之鸟吗?</p><br /><p>我就想不出自己在那样的情况下有什么反映----尽管现在可以大声说:我会先大喊“同学们快跑”!</p></div><p></p><br />道德上,我不太同意,北川中学的师生同样之前也没有经历过大地震,为保护孩子而献身的那几位老师同样之前没有经历过大地震。这次灾难中,这么多孩子能自觉去救人,范跑跑老师面对这些孩子的时候能以“老师”的身份自居?大多数人都说了两个“反对”和两个“不反对”,就是不反对当时的逃跑,而反对过后的言论;不反对范美忠先生,而反对范美忠老师。我觉得很能说明问题了。作为社会的人,除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还应该有职业道德,不是吗?<br />看了凤凰的《一虎一席谈》,电话采访了范跑跑的校长,我觉得这个校长也不能自圆其说吧。他说他选老师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对这个职业的热爱,二是对学生的热爱。我真想问问这个校长,这两个标准如果只能保留一个,他会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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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0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自己为了活命,先跑出来,本来无可指责,当然如果能先叫一嗓子,让同学们和他一起跑就更完美。按照我和浪淘沙争论的说法,他只是遵守了普通人的底线,没有遵守一个教师的底线,更没有达到象谭千秋那样圣人老师的底线。所以,如果我们按照谭老师的标准要求他,要他必须以身殉职,那就是暴力;如果我们按照一个教师的标准要求他,我认为对他的谴责无可厚非。至于他那么高调地剖析自己的灵魂,我不知道他的目的是什么,在这样的语境下自然是属于找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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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2 10: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路词</i>在2008-6-11 21:45:00的发言:</b><br/>
<p>我们同是斑竹,同等级用户我改不了你啊——我是谁同学,还是你自己改为不是红色标题吧,好不好</p></div>
<p>谢谢路词提醒,是我一时忘了。已经改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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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2 11: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p>“范跑跑”博客上一文激起千层浪,可能他自己也没有想到的。</p>
<p> </p>
<p>对于他的做法和言论,很多人都持基本一致的态度,就是“怕死逃跑不是错(虽然不道德但可理解),逃跑了还大言不惭就是你的不对了。”</p>
<p> </p>
<p>违反道德的不一定就违法,但违法的一定的违反道德的。这是我在大学上法学基础理论上老师告诉我们的。当大家还在对范老师“错”在逃跑还是“错”在言论,是符合人性还是符合道德问题上争论时,也有不少人从特殊职业的法律义务的角度来考量范老师。</p>
<p> </p>
<p>转贴的内容很明白地剖析了学校、老师在“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的职责,即法律义务,就是“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老师在这时是负有法律义务的个体,不能以怕死而逃避责任。</p>
<p> </p>
<p>我们是否能想像:</p>
<p>--船即将沉没时,船长第一个跳上救生艇逃命。</p>
<p>--面临火场,消防队员因怕死而放弃群众自己逃命。</p>
<p>--面对歹徒,警察自己闪人,让群众自己执生。</p>
<p>--即将上前线时,战士们纷纷对你说:“我怕死,除了救我自己,什么也不管”。</p>
<p>--又一场SARS来了,医生护士纷纷逃离医院,留下整个医院的病人自己与SARS作斗争。</p>
<p>......(事实上,当灾难来临时,以上各种职业的人员不但没有逃命,还站在危险的最前面,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p>
<p> </p>
<p>《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这是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p>
<p>《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最新修订版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p>
<p> </p>
<p>就是说,范老师从逃跑前就应该知道在地震发生的情况下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应该知道但没有做到,就是他错了,没有什么可以做借口的。如果可以用“不清楚、不知道”自己职责为借口蒙混过关的话,我们的社会就危险了。</p>
<p> </p>
<p>从民法上看,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就承担了一定的监护责任。如果我儿子在上学前,学校告诉我说:“如果地震、火灾时,老师没有责任组织学生逃生,可能自己先走的,你们自己要学会执生!”我一定不敢将儿子交给他们。你们说呢?</p>
<p> </p>
<p>另外,对于刑法上有一个“紧急避险”的概念。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有条件限制:</p>
<p><font face="Verdana">1.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font color="#ff6600">。(地震算是一种)</font></font></p>
<p><font face="Verdana">2.危险必须正在发生<font color="#ff6600">。(范老师和他的学生当时正是身处这种危险)</font></font></p>
<p><font face="Verdana">3.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font></p>
<p><font face="Verdana">4.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font color="#ff6600">。(逃命不能说不正当)</font></font></p>
<p><font face="Verdana">5.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font color="#ff6600">。(范老师说当时情况紧急,但可能没有想损害学生的意思</font>)</font></p>
<p><font face="Verdana">6.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font></p>
<p><font face="Verdana">(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font></p>
<p><font face="Verdana">(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font></p>
<p><font face="Verdana">(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font></p>
<p><font face="Verdana">(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font></p>
<p><font face="Verdana" color="#ff6600"><u> <font size="3"><strong>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strong></font></u><font size="3"><strong>。(</strong></font>这一条最要命,范老师正好就是这种人!)</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 </p>
<p><font face="Verdana">所以说,范老师无论是否知道有此法律责任,只要他一天是老师,就没有任何借口在地震时抛下学生自己逃命。</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 </p>
<p><font face="Verdana">值得庆幸的是,范老师虽然先跑了,但学生们没有一个伤亡,不然的话,范老师可能正在与检察官做笔录,还能大言不惭地与“郭跳跳”争论吗?</p>
<p><br/> </font></p>
<p><br/> </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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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23: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跑跑老师错不在跑,错在说。</p>
<p> </p>
<p>口多的人果然是要命的。</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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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2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论法律,道义是如何规定,每一条生命都是鲜活的,每一个人在面临危境的时候都会有下意识的举动。</p>
<p> </p>
<p>未曾面临危境,我们无法确定自己处于事中会如何应对。</p>
<p> </p>
<p>理想总是美好,关键是我不确定自己是否能抗得住生命之诱惑。</p>
<p> </p>
<p>我不敢说危境临头,我一定可以成为刘胡兰、董存瑞,甚至,也许我连赖宁都不如。</p>
<p> </p>
<p>不确定的情况下,我只自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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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0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蝶语</i>在2008-6-12 23:03:00的发言:</b><br/>
<p>跑跑老师错不在跑,错在说。</p>
<p> </p>
<p>口多的人果然是要命的。</p>
<p> </p></div>
<p>范老师的跑当然是错的,因为他在危急情况下没有履行老师的法律义务。可悲的是,他不知道或者不认为自己是错了,才发文章表明了这一点,不然的话,就是文过饰非。</p>
<p> </p>
<p>的确,人是软弱的,面对危险,我们每一个人(无论任何职业)都会害怕,见到大难临头还兴高采烈的人纯属心理变态。我们要说的是任何时候我们要知道和牢记自己的职责,就算是危险中也不能忘记。正如《千字文》所说的:“仁慈隐恻,造次弗离,节义廉退,颠沛匪亏”,就是说无论环境如何恶劣,我们都不能逃避应有的义务和道德底线,如果做不到,就是我们错了。</p>
<p> </p>
<p>错了就是错了,没有什么好说的。范老师在“一虎一席谈”也字斟句酌地道歉了,但没有说到点子上。对学生的道歉是,“我比他们大,虽然我并不强大,但在学生的眼里是有安全感的,但我辜负了他们的信任。”当记者问“作为一名老师,你是否考虑过你有救助学生的义务?”范老师说:“我是有救助学生的义务,但我没有冒死救助学生的义务。生命权是平等的,灾难来时自救才是最重要的,我希望学生也能明白这点。”可见范老师对于他的职责和逃命的先后顺序认识有些混乱。</p>
<p> </p>
<p>有人说得好,“范美忠先生”跑,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甚至更大的宽容,但对于“范老师”,有了这个职业,那个时候就是不能跑,没有这个素质,就不要当老师。</p>
<p> </p>
<p>通过这件事,再将我们的眼光回顾从写了遗书后从5000米高空舍命一跳的15个空降兵、那些冒着生命危险、在废墟里救人和搬运尸体的20岁左右自己还是个孩子的年轻士兵们、那个带着70多个学生冒着余震和塌方的危险翻山越岭逃出生天的老师......我们除了感动之外,应该学到了什么叫“义不容辞”。他们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是尽了自己的职责的。“英雄”只是我们对他们勇敢行为的评论而已。</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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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我是谁</i>在2008-6-12 11:09:00的发言:</b><br/>
<p>违反道德的不一定就违法,但违法的一定的违反道德的。这是我在大学上法学基础理论上老师告诉我们的。</p></div>
<p>顺便问问一个和这事没直接关系的问题:如果目前某个法是所谓“恶法”,那你违法了就不一定是违反道德咯?</p>
<p> </p>
<p>虽然我也知道,在你所谓“恶法”没有修订之前,你还是需要遵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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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
<p><font face="Verdana" color="#ff6600"><u> <font size="3"><strong>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strong></font></u><font size="3"><strong>。(</strong></font>这一条最要命,范老师正好就是这种人!)</font></p></div>
<p>这个说得很对,就是“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strong><font size="3">。”</font></strong>比如我们公立医院的医生如果在SARS时候从自己岗位上逃跑,怎么说也要开除出单位的。</p>
<p> </p>
<p>而这次地震,各个医院也有N多人主动要求参加卫生厅派出的灾区医疗队,最后不是百里挑一也是十里挑一了。另外如果不是改了对口汶川,我也已经去了都江堰接替第一批团市委派出的医疗志愿者了,可惜改了汶川就一直都联系不到志愿服务。</p>
<p> </p>
<p> </p>
<p>不过,目前体制又要公立医院“公”,又要医院自己从群众自己的手里赚钱养活自己,那就是国家某些体制的不对了,唉......说到另一个问题上了[s:22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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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3: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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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13: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p>      路词兄的问题很有意思,值得探讨下。</p>
<p> </p>
<p>      关于“恶法”的问题,因为没有具体指明那个法,所以不能具体评论。</p>
<p> </p>
<p>     在法律理论上是没有“恶法”一词的。如果非要定义的话,我认为可能有2种情况:一是违反宪法的法;二是不符合公众道德期待的法。</p>
<p> </p>
<p>     一、对于违宪“恶法”,西方有“宪法法院”来处理,如果法官认定该法违宪,就不能实施,对公民没有法律效力。</p>
<p>     在中国就有点困难,一方面,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也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监督。从其组织形式、工作性质、工作方式等因素都难以完成此任务,由此也从未撤销过一件违宪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事实上碰到许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法院本身没有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也从没有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对某些违宪法律的审查请求,致使在中国的宪法史中出现这样一种怪异现象: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出一部又一部大法,另一方面又好象全国上下都不存在违宪行为。随时法制建设发展,这种情况越来越引起理论界的重视,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有“宪法法院”来处理“恶法”的。</p>
<p> </p>
<p>      另外,在“人治”色彩深厚的地方,存在着大量与国家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这也是“恶法”。</p>
<p> </p>
<p>      对于是否要遵守这种“恶法”,我记得好象是湖北的一个法院在审理一宗地方法规与法律有抵触的案件时,主审的女法官大胆地以《立法法》为依据,判决该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中某些条文无效,引发一时的轰动。这个勇敢的女法官不久就被撤职了,但在舆论的关注下,法院不得不让她又复了职。</p>
<p> </p>
<p>      二、法律是道德的定型化。当某个道德规范已经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认可时,就可能被上升为带有强制力的法律。道德标准的变化和发展将导致法律规范的变化,而法律的修改带有滞后性,可能会出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协调的情况。路词兄所指的也可能是这种情况。</p>
<p> </p>
<p>      比如说,对于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在1981年实施的《婚姻家庭法》修订前,对于“包二奶”这一广大妻子们深恶痛绝的现象,法律上就没有规定,只能通过道德谴责,有些地方法规走得快些(广东省用地方法规的形式作为规定),直到20年后的2001年4月,才在新婚姻法中对婚外情行为作了规定。再如经济犯罪,以前可以判死刑的数额现在已是“湿湿碎”,现在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的只有少数,而所涉及的金额已是骇人听闻的大。这反映了公众对大量经济犯罪行为习以为常,产生了“集体无意识”,从而对官员的道德标准要求降低,甚至认为行贿受贿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这里我想表达的意思是:成文法律的规定与公众道德的变化存在一定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容易导致公众对现行法律的不满,过苛或过松都可能被称为“恶法”。但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只要法律没有违反宪法,不能算“恶法”,不管其如何不合乎公众的道德上的期待。</p>
<p> </p>
<p>     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一齐探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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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5: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经意在这里“参加”了范老师热点讨论(在其他论坛倒没有这么正经的跟人家仔细说)。</p>
<p>看了上面的跟帖,只好重新看一遍那份“炸弹”的全文。</p>
<p>特别留意了最后部分,因为这部分正是写这博客之前的经历的描述,对于作者写文字时候的心理影响,应该很容易感受:</p>
<p>------------------------------------------------------------------------------------</p>
<p>之后我又到前操场闲逛,发现小学部和幼儿园的学生全在那里。卿校长也正在那里,于是我过去跟他聊天。我说:“在我印象中,光亚<nobr><b class="kgb"  style="BORDER-RIGHT: 0px; PADDING-RIGHT: 0px; BORDER-TOP: 0px; PADDING-LEFT: 0px; FONT-WEIGHT: normal; 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BORDER-LEFT: 0px; CURSOR: hand; COLOR: #0080ff; PADDING-TOP: 0px; BORDER-BOTTOM: 0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学校</b></nobr>的房子不怎么结实啊!怎么一间都没有倒?”卿校长多少有一些得意地回答:“我们学校的房子修得像碉堡,怎么会倒?我是包工不包料!那些包工头都跟我争,要包工包料,但我坚决不干,我把材料买好!工钱我可以给多点,房子是现浇铸的!地面和墙壁都连在一起!修好我们用仪器检查过钢筋水泥的含量!”原来他也并不是有先见之明,只不过是没有偷工减料而已,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质量保证和防震设计!这样我放心了,连光亚学校的看起来不见得很好的房子都没有倒,那其他地方也不见得有多大问题。这时我陆续收到了郭初阳、吕栋和萝卜坑的询问安危的短信,并且都回复成功,另外给李玉龙的短信也发送成功了并收到了回复,知道他和小狐都没事。这时我才想起,我老家的母亲和兄长姐姐也可能看到都江堰发生地震的新闻而担心,应该给家里一个电话,这时只有座机还可以通,但打的人太多,我等了好久也没等到机会,只好放弃!这时一个步行到市内观察了情况回来的学生说:“都江堰市内挨得惨,百分之二十的房子塌了!光亚学校的房子这次真是经受住了考验!”学校的老师学生一直对光亚学校的房子建筑质量有微词,经过这次地震之后,却不禁对卿校长和他的光亚学校的房子刮目相看! <br/><br/>  这时在成都的校长夫人也回来了,她说:“成都没事,但都江堰聚源中学教学楼塌了,十八个班的学生埋在下面,死了几百人,教育局长跪在那里哭!”又有从聚源镇回来的光亚学校附近居民说:“当时我正在逛商店,跑得快,街道两边的房子瞬间全部倒塌了,我从死尸上跑过,太可怕了!”又有光亚学校学生家长说:“看来多交一点钱质量就好一点,我的孩子在光亚就没事!” 。。。。。。。、</p>
<p>等到六点多,小姨来叫我,说她姐一夜没睡,因为对环境的不适应,因为蚊虫不断地叮咬,小家伙不断地醒来,不断地哭。我们只好赶紧回家。但这个时候大家都已经成了惊弓之鸟,对地震的反应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我随时盯着饮用水桶和茶杯,看水是否晃动,坐在沙发上感觉到沙发动了一下,我就会神色郑重地说:“刚才好象又动了!”并准备起身要叫大家跑!实际上杯中水晃动的余震一天之内就有好多次,吊灯晃动的较大余震就有两次!我们已经收拾好衣服,买好干粮,拿着雨伞,站在了门口,随时准备冲下去,但终于没有冲出去,而很多人已经冲出去!因为在外面睡觉太不舒服了,所以13日晚上我们就干脆睡在家里,但由于担忧小家伙,我一直非常警醒,根本就没睡好。我自己跑起来很快,但如果抱着小家伙呢,那就未必!而且慌乱中很可能摔跟头,所以必须反应快才能争取时间,大意不得!实际上我推断,余震不可能超过5?12的震级,既然5?12成都都没危险,那么之后的余震成都就肯定没危险。但从来没有经历过如此猛烈地震的成都市民显然都吓坏了,他们制造出来的紧张气氛也感染了我!我也跟着紧张不已!这一天中午又接到李勇的短消息,通知说赶紧储水,因为都江堰化工厂泄露,成都的水源已经被污染!于是大家又手忙脚乱地找出坛坛罐罐来储水!我想水不能用怎么得了?于是赶紧叫送水公司送五桶水,结果他们那里已经只剩两桶水了!而商场里人们也正在抢购矿泉水!这时我已经考虑是否撤回老家隆昌或者干脆撤离到老婆兄弟所在的昆明!打开电视,电视台正反复辟谣,说没有华工厂泄露这回事,成都的用水没有问题!照理说我该放心了,但由于我党说谎成性,就算它这次说的是真话我也不敢相信,于是一个电话直接打到正在都江堰的卿光亚校长那里,他说:“没有化工厂泄露,是煤气爆炸引发火灾!”我这才放心了! <br/><br/>  一连两天没有吃到舒服的饭菜,十四日上午我终于用心做了一顿三菜一汤,热气腾腾,色香味俱全的菜已经做好摆在桌上,而番茄蛋花汤也快烧好了,这时却突然接到小狐的电话,说一到两点之间有大的地震,通知我赶紧撤出,我一看时间已是一点十六分,大地震随时可能发生,我马上把火关了就就叫大家赶紧走!老婆却还对美味恋恋不舍!而小姨的五岁小儿子则舍不得刚煮好才吃了一两个的汤圆!我哭笑不得,与生命相比,一顿美餐一碗汤圆算什么?真要是突然发生破坏性地震,这样婆婆妈妈还来得及啊?女人和小孩一样非理性和缺乏决断!匆匆赶到华德福,那里又已经汇集了不少学生和家长。天空下着小雨,我们就一直坐在大帐篷下面,因为很多小孩在那里吵闹,小家伙一直睡不好,好象心情很郁闷!过了一会儿,我们感觉到了两次较为明显的晃动。我估计震中震级是五六级左右,对震中地区的人来说依然需要担心,但震级从震中到成都一般要衰减两级,也就三四级吧,有什么问题呢?大家实在是太恐慌了。由于晃动过于轻微,我们甚至判断大的地震还没到来,一直等到下午五点多,我和老婆终于决定回家了。因为就算我们可以忍受这样的环境,小家伙已经无法忍受了。十四日晚上仍然鼓起勇气睡在家里,顾虑到家里人尤其小家伙,我依然随时保持警惕,依然在半梦半醒之间,这时我才感觉到,我关心家人尤其关心自己的女儿远胜过我的学生!当晚十一点钟左右,又发生了一次较强震,住在我家里的三个不到一岁小孩的母亲反应神速,都抱着小孩冲出了房间,而同一个小区的其他人已经基本都下楼了。我一看震动已经逐渐平息,就叫大家别出去,但我不放心,就叫他们放心睡,我一个人坐在客厅里守夜,就这样熬了一个通宵。以后几天就在这样的惊惶中度过,连日来的紧张担忧,彻夜不眠,我感到疲惫不堪。我感觉,恐怕大地震还没有来,而我们自己已经崩溃了!真是对即将到来但却不知什么时候到来的恐惧的恐惧才是最恐怖的!十七日晚上我开始放心睡觉,十八日那天我甚至已经很放心了,不再因自己的凳子动了一下就疑神疑鬼,眼睛随时盯着水杯! <br/><br/>当天晚上我已经睡得非常舒服,感觉到精力已经恢复大半了。那知晚上十来点钟,又看到小区里的人纷纷往外逃窜,并说:“电视里通知,今明两天有六到七级余震!”我赶紧打开电视一看,果然电视里正反复播放紧急通知!好多朋友也打来电话通知,气氛一下子显得非常紧张!我又冷静地进行分析,我说“顾名思义,余震区是指发生余震的地区,而成都显然不在余震区,既然如此,就不应该担忧!”老婆则坚持要出去,她说:“电视里又没说成都除外!你又不是地震专家!”考虑到家里住着三个小孩子,为了他们的安全,我终于还是决定大家一起出去,这时大街上已是一片混乱!这天晚上又是在华德福校园里过夜!而小家伙则显得很兴奋,几乎一夜没睡,并哇拉蛙拉地不知发表些什么感想!睡在旁边的华德福外籍教师提醒小声一点,没想到这小家伙却更加大声地“哇啦哇啦哇啦哇……”大家都笑了起来!小孩子是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的,他们只是觉得好玩!这天晚上又是在车上睡了三四个小时,将近十天的紧张疲惫,我的身体终于拖垮了,鼻塞头疼,显然是得了重感冒!幸运的是,地震似乎终于过去了!接下来的时间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下降,也许可以逐渐安心了吧? <!--对主帖发表意见放在主帖内容后面 --><br/>------------------------------------</p>
<p>我还是只得出以下结论:</p>
<p>1.范老师是一个足够水平的语文老师。</p>
<p>2.范先生是一位推崇而且实践“诚实”的人。</p>
<p>3. 他虽然有过重的独善其身的倾向,但也有不断的自省。</p>
<p>4.如果社会有正常的运作----地震知识真正的教育,震前的警告性宣传,师生一起的演习,他和很多人(甚至全部灾区的人)都有更规范的避险动作。</p>
<p>5.对比范老师,我认为值得批判的是制定“老师逃跑就撤职”这类“恶法”的人,因为这样的人尽管样子很道德高标,但克拉玛依这个名字早把他们钉在人类的耻辱柱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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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6: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嗨,太多的话要说,但是,一切都已经过去,既然反省了,又何必说呢!</p>
<p>记得有一首很著名的诗歌说过有两种人,"有的人说了不做""有的人做了不说"</p>
<p>如果该吸取教训的就吸取教训,将来如何做才应该是最重要的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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