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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转帖]给法盲“范跑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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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5: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iv id="ArticleTit">给法盲“范跑跑”普法</div>
<div id="ArtFrom"><a class="lred" href="http://view.qq.com/">http://view.QQ.com</a>  2008年06月11日08:32   光明网  徐迅雷  <a class="lblack" href="http://comment3.news.qq.com/axel/comment.htm?site=view&amp;id=25450" target="_blank">评论<span id="comment_count">2889</span>条</a> </div>
<div id="ArticleCnt">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本来是下定决心给那个“范跑跑”老师最高的蔑视的。但发现不行,不能再固守鲁迅式的最高轻蔑、不予理睬了。因为陕西勉县教育局日前出台的“禁跑令”,已被时评家们骂得如同网友骂“范跑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勉县在6月2日出台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禁跑令”,显然在“范跑跑”事件发生之后,规定今年高考若碰上余震,在场监考老师不能先于学生撤离考场,要负责考生疏散,违反者将停职或开除。结果时评家们大规模上阵,大呼“漠视教师生命”、“别把最高道德标准套上禁令枷锁”,小叫“强令教师殿后不可行”、“放大了教师职责理性的同时也忽略了尊重人性本能的生命感性”。所见个别肯定性的评论,也只是说“禁跑令闪烁着道德光辉”云云。我要下定决心,给法盲“范跑跑”和法盲时评家上一堂普法课,告诉他和他们,得看一点最基本的法律条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普法之前,当然先要结合“范跑跑”范美忠教师自己的言行,给做一个“法盲”鉴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的语文教师范美忠,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教室里上语文课的他,丢下学生第一个逃到球场。“我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其速度大概堪比刘翔。而他的学生当时根本还没反应过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事后,在5月22日,范美忠跑到网络论坛上发文章为自己的行为鼓吹,文题为《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这位范老师,曾在名校杭州外国语学校教过两三个月的语文,笔者现居杭州,真是感到害臊,好在学校很快将他请出去了。范美忠老师在地震中独自“胜利大逃跑”的事迹被自己得意洋洋地披露后,网友们毫不客气地送了他一个“范跑跑”的绰号。语文教师范美忠对当代中国语文的最大贡献,恐怕就是为“范跑跑”这个新名词提供了原型,如同陕西那个“周老虎”。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范美忠高声鼓吹自己的行为:“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时舆情强烈。自我鼓吹的范美忠,随即转为自我辩护:我为什么说那样的话?原因是“对道德绑架的反感”,“还有是对伪善的反感”,“想刺刺某些道德家”,云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从以上范美忠的言论中,可见他满眼只有“道德”“伪道德”“道德绑架”等等,没有法律概念和观念。再看他两年前发在《中国青年报》上的长文《一个北大毕业生的自白》,当年我看过该文,有点印象,没有深究,感觉这个来自北大的毕业生有点愤俗、有点迷惘,而已而已;现在从法律储备的角度再去看它,很显然,这位北大毕业生实在稀缺法律这门手艺。比如这句标榜自己对学生进行“洗脑”的话:“给学生大量介绍文学、历史、哲学、思想、电影、摇滚、绘画等各方面的课外知识;依然对学生进行思想启蒙”。这样对学生进行“思想启蒙”,真是天晓得是“启蒙”还是“蒙启”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这个长文中,范美忠标榜“未来的大师应该由我培养出来”,这句话还成为一个小标题。呵呵,这是有可能的,比如培养“逃跑大师”之类,当然,魔术杂技团里的“逃跑大师”除外。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下面给这位满脑子道德观、下决心要培养大师的范老师普法,普最基本的法,关于教师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规定,希望范同学不要吓出一身冷汗。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们首先请范同学看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这是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很新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关系到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该怎么办。这时的首责是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来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请范美忠老师不要太高兴,以为自己和学生一样,都只是被保护的对象,没有保护他人的责任。紧跟着的第五十六条就规定: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请范同学把这句话再朗诵一遍:“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好,朗诵过后,再看下一条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请范美忠同学到黑板上默写“及时实施救助”6个字。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下面请范同学把第六十二条念一遍,并作为课后背诵的作业。这一条讲的是不履行有关安全责任该怎么办,条文比较长,明确告诉范同学考试要点是这个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以及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暂时不在今天这堂课要讲的范围之内,请范同学课后自己先温习一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还有两条,不作考试的重点,但也要请范同学掌握起来。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好,下面来学习其他有关法律。请范美忠同学专心一点,不要做小动作,不要开小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标题《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请范同学朗读一遍。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学校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当然,在演练中,像范老师那样作“逃出生天”的逃命示范是可以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一款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还有一款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被行政处分或解聘的情形,第一款就是“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请注意,这里不仅仅是指“教学”,还有“教育”。什么叫“给教育工作造成损失”?这个问题作为课外作业,请范美忠同学及时完成,明天把作业本交上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除了“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得“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五十五条规定: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同样规定,教师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什么叫“忠诚”,什么叫“人民的教育事业”,作为思考题,请名里带“忠”的范美忠同学课后思考。这里提供若干可资思考的材料: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汶川地震发生时,北川县委礼堂内正在开会,有六七百人参加,同样名字里带“忠”的县长经大忠大喊:“党员干部留下,让学生先走!”德阳市东汽中学谭千秋老师双臂护住4个学生,自己遇难。北川中学初二4班政治课李佳萍老师,用身体抵挡住已变形的门框让学生逃出,她自己牺牲。映秀小学老师严蓉在救下了13个学生后殉职,女儿只有1岁半。崇州市怀远镇中学英语老师吴忠洪,守护着学生一个接一个跑过三楼的楼梯口,当发现还差两个孩子时,吴老师飞快转头义无反顾向上跑去,在同学们撤离几秒钟后,房子倒塌吴老师和班里的两名同学被淹没在一片废墟中……同样是“跑”,“有的人”与“有的人”方向完全相反,请默诵名诗《有的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好了,范同学美忠老师,这堂课就先上到这里。还有许多关于教师职责的法律条文,时间关系就不一一介绍了,希望你课余多多自学。与一些法盲时评家相比,你也不算差,你们的考分都只是“零分”而已。最后要对你说的是,你赶上了一个好时代,你的高论能够自由发表,这也是你所言“追求自由”的现实映射。有位武警军官曾对震灾中偷东西的小偷说:你们赶上了好时代,要是在唐山地震,你们就是就地枪毙!“范跑跑”先生,你也赶上了一个好时代,要是在唐山地震,你这样的逃跑和这样的发言,恐怕也会就地一枪毙了的。那样的话,你可甭指望安慰自己说: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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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6: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p>生理上,范老师当然属于“胆小过分”者。</p>
<p>道德上,我看不出没有经历大地震的人可以自吹成多么的高尚有什么证据。</p>
<p>法律上,如果一定要说他犯法,那些克拉玛依大火中要孩子们留下而自己先跑掉的市级领导们恐怕第一个反对。</p>
<p>工作能力上,我没有听说过任何地方考核教师是先模拟大地震(又兼火烛,水灾?)来取得资格的。</p>
<p>至于精神上,范老师未免有“受刺激后的狂热反应”了。</p>
<p>那些言论就是他老婆和他妈妈都不会同意,他自己也会在冷静下来的时候也说到有很多需要道歉的地方。</p>
<p>但,需要声讨一个地震余生的惊弓之鸟吗?</p>
<p>我就想不出自己在那样的情况下有什么反映----尽管现在可以大声说:我会先大喊“同学们快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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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1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都没有身历其境,不知道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具体是会怎样,所以不应该有太多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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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2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其实他逃跑一点不可耻,</p>
<p>但过分的是之后还在网上大言不惭。</p>
<p> </p>
<p>l另,我是谁同学</p>
<p>你转贴的文章很好,不过依据版规,非公告式的一般文章不应红色标题,我帮你改回如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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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2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路词</i>在2008-6-11 21:31:00的发言:</b><br/>
<p>其实他逃跑一点不可耻,</p>
<p>但过分的是之后还在网上大言不惭。</p>
<p> </p>
<p>l另,我是谁同学</p>
<p>你转贴的文章很好,不过依据版规,非公告式的一般文章不应红色标题,我帮你改回如何??</p></div>
<p>我们同是斑竹,同等级用户我改不了你啊——我是谁同学,还是你自己改为不是红色标题吧,好不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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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09: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迷途汉</i>在2008-6-11 16:01:00的发言:</b><br/><p>生理上,范老师当然属于“胆小过分”者。</p><br /><p>道德上,我看不出没有经历大地震的人可以自吹成多么的高尚有什么证据。</p><br /><p>法律上,如果一定要说他犯法,那些克拉玛依大火中要孩子们留下而自己先跑掉的市级领导们恐怕第一个反对。</p><br /><p>工作能力上,我没有听说过任何地方考核教师是先模拟大地震(又兼火烛,水灾?)来取得资格的。</p><br /><p>至于精神上,范老师未免有“受刺激后的狂热反应”了。</p><br /><p>那些言论就是他老婆和他妈妈都不会同意,他自己也会在冷静下来的时候也说到有很多需要道歉的地方。</p><br /><p>但,需要声讨一个地震余生的惊弓之鸟吗?</p><br /><p>我就想不出自己在那样的情况下有什么反映----尽管现在可以大声说:我会先大喊“同学们快跑”!</p></div><p></p><br />道德上,我不太同意,北川中学的师生同样之前也没有经历过大地震,为保护孩子而献身的那几位老师同样之前没有经历过大地震。这次灾难中,这么多孩子能自觉去救人,范跑跑老师面对这些孩子的时候能以“老师”的身份自居?大多数人都说了两个“反对”和两个“不反对”,就是不反对当时的逃跑,而反对过后的言论;不反对范美忠先生,而反对范美忠老师。我觉得很能说明问题了。作为社会的人,除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还应该有职业道德,不是吗?<br />看了凤凰的《一虎一席谈》,电话采访了范跑跑的校长,我觉得这个校长也不能自圆其说吧。他说他选老师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对这个职业的热爱,二是对学生的热爱。我真想问问这个校长,这两个标准如果只能保留一个,他会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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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0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自己为了活命,先跑出来,本来无可指责,当然如果能先叫一嗓子,让同学们和他一起跑就更完美。按照我和浪淘沙争论的说法,他只是遵守了普通人的底线,没有遵守一个教师的底线,更没有达到象谭千秋那样圣人老师的底线。所以,如果我们按照谭老师的标准要求他,要他必须以身殉职,那就是暴力;如果我们按照一个教师的标准要求他,我认为对他的谴责无可厚非。至于他那么高调地剖析自己的灵魂,我不知道他的目的是什么,在这样的语境下自然是属于找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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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2 10: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路词</i>在2008-6-11 21:45:00的发言:</b><br/>
<p>我们同是斑竹,同等级用户我改不了你啊——我是谁同学,还是你自己改为不是红色标题吧,好不好</p></div>
<p>谢谢路词提醒,是我一时忘了。已经改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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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2 11: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p>“范跑跑”博客上一文激起千层浪,可能他自己也没有想到的。</p>
<p> </p>
<p>对于他的做法和言论,很多人都持基本一致的态度,就是“怕死逃跑不是错(虽然不道德但可理解),逃跑了还大言不惭就是你的不对了。”</p>
<p> </p>
<p>违反道德的不一定就违法,但违法的一定的违反道德的。这是我在大学上法学基础理论上老师告诉我们的。当大家还在对范老师“错”在逃跑还是“错”在言论,是符合人性还是符合道德问题上争论时,也有不少人从特殊职业的法律义务的角度来考量范老师。</p>
<p> </p>
<p>转贴的内容很明白地剖析了学校、老师在“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的职责,即法律义务,就是“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老师在这时是负有法律义务的个体,不能以怕死而逃避责任。</p>
<p> </p>
<p>我们是否能想像:</p>
<p>--船即将沉没时,船长第一个跳上救生艇逃命。</p>
<p>--面临火场,消防队员因怕死而放弃群众自己逃命。</p>
<p>--面对歹徒,警察自己闪人,让群众自己执生。</p>
<p>--即将上前线时,战士们纷纷对你说:“我怕死,除了救我自己,什么也不管”。</p>
<p>--又一场SARS来了,医生护士纷纷逃离医院,留下整个医院的病人自己与SARS作斗争。</p>
<p>......(事实上,当灾难来临时,以上各种职业的人员不但没有逃命,还站在危险的最前面,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p>
<p> </p>
<p>《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这是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p>
<p>《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最新修订版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p>
<p> </p>
<p>就是说,范老师从逃跑前就应该知道在地震发生的情况下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应该知道但没有做到,就是他错了,没有什么可以做借口的。如果可以用“不清楚、不知道”自己职责为借口蒙混过关的话,我们的社会就危险了。</p>
<p> </p>
<p>从民法上看,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就承担了一定的监护责任。如果我儿子在上学前,学校告诉我说:“如果地震、火灾时,老师没有责任组织学生逃生,可能自己先走的,你们自己要学会执生!”我一定不敢将儿子交给他们。你们说呢?</p>
<p> </p>
<p>另外,对于刑法上有一个“紧急避险”的概念。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有条件限制:</p>
<p><font face="Verdana">1.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font color="#ff6600">。(地震算是一种)</font></font></p>
<p><font face="Verdana">2.危险必须正在发生<font color="#ff6600">。(范老师和他的学生当时正是身处这种危险)</font></font></p>
<p><font face="Verdana">3.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font></p>
<p><font face="Verdana">4.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font color="#ff6600">。(逃命不能说不正当)</font></font></p>
<p><font face="Verdana">5.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font color="#ff6600">。(范老师说当时情况紧急,但可能没有想损害学生的意思</font>)</font></p>
<p><font face="Verdana">6.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font></p>
<p><font face="Verdana">(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font></p>
<p><font face="Verdana">(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font></p>
<p><font face="Verdana">(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font></p>
<p><font face="Verdana">(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font></p>
<p><font face="Verdana" color="#ff6600"><u> <font size="3"><strong>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strong></font></u><font size="3"><strong>。(</strong></font>这一条最要命,范老师正好就是这种人!)</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 </p>
<p><font face="Verdana">所以说,范老师无论是否知道有此法律责任,只要他一天是老师,就没有任何借口在地震时抛下学生自己逃命。</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 </p>
<p><font face="Verdana">值得庆幸的是,范老师虽然先跑了,但学生们没有一个伤亡,不然的话,范老师可能正在与检察官做笔录,还能大言不惭地与“郭跳跳”争论吗?</p>
<p><br/> </font></p>
<p><br/> </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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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23: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跑跑老师错不在跑,错在说。</p>
<p> </p>
<p>口多的人果然是要命的。</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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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2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论法律,道义是如何规定,每一条生命都是鲜活的,每一个人在面临危境的时候都会有下意识的举动。</p>
<p> </p>
<p>未曾面临危境,我们无法确定自己处于事中会如何应对。</p>
<p> </p>
<p>理想总是美好,关键是我不确定自己是否能抗得住生命之诱惑。</p>
<p> </p>
<p>我不敢说危境临头,我一定可以成为刘胡兰、董存瑞,甚至,也许我连赖宁都不如。</p>
<p> </p>
<p>不确定的情况下,我只自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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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0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蝶语</i>在2008-6-12 23:03:00的发言:</b><br/>
<p>跑跑老师错不在跑,错在说。</p>
<p> </p>
<p>口多的人果然是要命的。</p>
<p> </p></div>
<p>范老师的跑当然是错的,因为他在危急情况下没有履行老师的法律义务。可悲的是,他不知道或者不认为自己是错了,才发文章表明了这一点,不然的话,就是文过饰非。</p>
<p> </p>
<p>的确,人是软弱的,面对危险,我们每一个人(无论任何职业)都会害怕,见到大难临头还兴高采烈的人纯属心理变态。我们要说的是任何时候我们要知道和牢记自己的职责,就算是危险中也不能忘记。正如《千字文》所说的:“仁慈隐恻,造次弗离,节义廉退,颠沛匪亏”,就是说无论环境如何恶劣,我们都不能逃避应有的义务和道德底线,如果做不到,就是我们错了。</p>
<p> </p>
<p>错了就是错了,没有什么好说的。范老师在“一虎一席谈”也字斟句酌地道歉了,但没有说到点子上。对学生的道歉是,“我比他们大,虽然我并不强大,但在学生的眼里是有安全感的,但我辜负了他们的信任。”当记者问“作为一名老师,你是否考虑过你有救助学生的义务?”范老师说:“我是有救助学生的义务,但我没有冒死救助学生的义务。生命权是平等的,灾难来时自救才是最重要的,我希望学生也能明白这点。”可见范老师对于他的职责和逃命的先后顺序认识有些混乱。</p>
<p> </p>
<p>有人说得好,“范美忠先生”跑,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甚至更大的宽容,但对于“范老师”,有了这个职业,那个时候就是不能跑,没有这个素质,就不要当老师。</p>
<p> </p>
<p>通过这件事,再将我们的眼光回顾从写了遗书后从5000米高空舍命一跳的15个空降兵、那些冒着生命危险、在废墟里救人和搬运尸体的20岁左右自己还是个孩子的年轻士兵们、那个带着70多个学生冒着余震和塌方的危险翻山越岭逃出生天的老师......我们除了感动之外,应该学到了什么叫“义不容辞”。他们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是尽了自己的职责的。“英雄”只是我们对他们勇敢行为的评论而已。</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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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我是谁</i>在2008-6-12 11:09:00的发言:</b><br/>
<p>违反道德的不一定就违法,但违法的一定的违反道德的。这是我在大学上法学基础理论上老师告诉我们的。</p></div>
<p>顺便问问一个和这事没直接关系的问题:如果目前某个法是所谓“恶法”,那你违法了就不一定是违反道德咯?</p>
<p> </p>
<p>虽然我也知道,在你所谓“恶法”没有修订之前,你还是需要遵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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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
<p><font face="Verdana" color="#ff6600"><u> <font size="3"><strong>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strong></font></u><font size="3"><strong>。(</strong></font>这一条最要命,范老师正好就是这种人!)</font></p></div>
<p>这个说得很对,就是“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strong><font size="3">。”</font></strong>比如我们公立医院的医生如果在SARS时候从自己岗位上逃跑,怎么说也要开除出单位的。</p>
<p> </p>
<p>而这次地震,各个医院也有N多人主动要求参加卫生厅派出的灾区医疗队,最后不是百里挑一也是十里挑一了。另外如果不是改了对口汶川,我也已经去了都江堰接替第一批团市委派出的医疗志愿者了,可惜改了汶川就一直都联系不到志愿服务。</p>
<p> </p>
<p> </p>
<p>不过,目前体制又要公立医院“公”,又要医院自己从群众自己的手里赚钱养活自己,那就是国家某些体制的不对了,唉......说到另一个问题上了[s:22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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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3: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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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13: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p>      路词兄的问题很有意思,值得探讨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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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关于“恶法”的问题,因为没有具体指明那个法,所以不能具体评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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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在法律理论上是没有“恶法”一词的。如果非要定义的话,我认为可能有2种情况:一是违反宪法的法;二是不符合公众道德期待的法。</p>
<p> </p>
<p>     一、对于违宪“恶法”,西方有“宪法法院”来处理,如果法官认定该法违宪,就不能实施,对公民没有法律效力。</p>
<p>     在中国就有点困难,一方面,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也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监督。从其组织形式、工作性质、工作方式等因素都难以完成此任务,由此也从未撤销过一件违宪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事实上碰到许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法院本身没有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也从没有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对某些违宪法律的审查请求,致使在中国的宪法史中出现这样一种怪异现象: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出一部又一部大法,另一方面又好象全国上下都不存在违宪行为。随时法制建设发展,这种情况越来越引起理论界的重视,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有“宪法法院”来处理“恶法”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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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另外,在“人治”色彩深厚的地方,存在着大量与国家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这也是“恶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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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对于是否要遵守这种“恶法”,我记得好象是湖北的一个法院在审理一宗地方法规与法律有抵触的案件时,主审的女法官大胆地以《立法法》为依据,判决该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中某些条文无效,引发一时的轰动。这个勇敢的女法官不久就被撤职了,但在舆论的关注下,法院不得不让她又复了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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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二、法律是道德的定型化。当某个道德规范已经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认可时,就可能被上升为带有强制力的法律。道德标准的变化和发展将导致法律规范的变化,而法律的修改带有滞后性,可能会出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协调的情况。路词兄所指的也可能是这种情况。</p>
<p> </p>
<p>      比如说,对于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在1981年实施的《婚姻家庭法》修订前,对于“包二奶”这一广大妻子们深恶痛绝的现象,法律上就没有规定,只能通过道德谴责,有些地方法规走得快些(广东省用地方法规的形式作为规定),直到20年后的2001年4月,才在新婚姻法中对婚外情行为作了规定。再如经济犯罪,以前可以判死刑的数额现在已是“湿湿碎”,现在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的只有少数,而所涉及的金额已是骇人听闻的大。这反映了公众对大量经济犯罪行为习以为常,产生了“集体无意识”,从而对官员的道德标准要求降低,甚至认为行贿受贿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这里我想表达的意思是:成文法律的规定与公众道德的变化存在一定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容易导致公众对现行法律的不满,过苛或过松都可能被称为“恶法”。但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只要法律没有违反宪法,不能算“恶法”,不管其如何不合乎公众的道德上的期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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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一齐探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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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5: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经意在这里“参加”了范老师热点讨论(在其他论坛倒没有这么正经的跟人家仔细说)。</p>
<p>看了上面的跟帖,只好重新看一遍那份“炸弹”的全文。</p>
<p>特别留意了最后部分,因为这部分正是写这博客之前的经历的描述,对于作者写文字时候的心理影响,应该很容易感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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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之后我又到前操场闲逛,发现小学部和幼儿园的学生全在那里。卿校长也正在那里,于是我过去跟他聊天。我说:“在我印象中,光亚<nobr><b class="kgb"  style="BORDER-RIGHT: 0px; PADDING-RIGHT: 0px; BORDER-TOP: 0px; PADDING-LEFT: 0px; FONT-WEIGHT: normal; 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BORDER-LEFT: 0px; CURSOR: hand; COLOR: #0080ff; PADDING-TOP: 0px; BORDER-BOTTOM: 0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学校</b></nobr>的房子不怎么结实啊!怎么一间都没有倒?”卿校长多少有一些得意地回答:“我们学校的房子修得像碉堡,怎么会倒?我是包工不包料!那些包工头都跟我争,要包工包料,但我坚决不干,我把材料买好!工钱我可以给多点,房子是现浇铸的!地面和墙壁都连在一起!修好我们用仪器检查过钢筋水泥的含量!”原来他也并不是有先见之明,只不过是没有偷工减料而已,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质量保证和防震设计!这样我放心了,连光亚学校的看起来不见得很好的房子都没有倒,那其他地方也不见得有多大问题。这时我陆续收到了郭初阳、吕栋和萝卜坑的询问安危的短信,并且都回复成功,另外给李玉龙的短信也发送成功了并收到了回复,知道他和小狐都没事。这时我才想起,我老家的母亲和兄长姐姐也可能看到都江堰发生地震的新闻而担心,应该给家里一个电话,这时只有座机还可以通,但打的人太多,我等了好久也没等到机会,只好放弃!这时一个步行到市内观察了情况回来的学生说:“都江堰市内挨得惨,百分之二十的房子塌了!光亚学校的房子这次真是经受住了考验!”学校的老师学生一直对光亚学校的房子建筑质量有微词,经过这次地震之后,却不禁对卿校长和他的光亚学校的房子刮目相看! <br/><br/>  这时在成都的校长夫人也回来了,她说:“成都没事,但都江堰聚源中学教学楼塌了,十八个班的学生埋在下面,死了几百人,教育局长跪在那里哭!”又有从聚源镇回来的光亚学校附近居民说:“当时我正在逛商店,跑得快,街道两边的房子瞬间全部倒塌了,我从死尸上跑过,太可怕了!”又有光亚学校学生家长说:“看来多交一点钱质量就好一点,我的孩子在光亚就没事!” 。。。。。。。、</p>
<p>等到六点多,小姨来叫我,说她姐一夜没睡,因为对环境的不适应,因为蚊虫不断地叮咬,小家伙不断地醒来,不断地哭。我们只好赶紧回家。但这个时候大家都已经成了惊弓之鸟,对地震的反应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我随时盯着饮用水桶和茶杯,看水是否晃动,坐在沙发上感觉到沙发动了一下,我就会神色郑重地说:“刚才好象又动了!”并准备起身要叫大家跑!实际上杯中水晃动的余震一天之内就有好多次,吊灯晃动的较大余震就有两次!我们已经收拾好衣服,买好干粮,拿着雨伞,站在了门口,随时准备冲下去,但终于没有冲出去,而很多人已经冲出去!因为在外面睡觉太不舒服了,所以13日晚上我们就干脆睡在家里,但由于担忧小家伙,我一直非常警醒,根本就没睡好。我自己跑起来很快,但如果抱着小家伙呢,那就未必!而且慌乱中很可能摔跟头,所以必须反应快才能争取时间,大意不得!实际上我推断,余震不可能超过5?12的震级,既然5?12成都都没危险,那么之后的余震成都就肯定没危险。但从来没有经历过如此猛烈地震的成都市民显然都吓坏了,他们制造出来的紧张气氛也感染了我!我也跟着紧张不已!这一天中午又接到李勇的短消息,通知说赶紧储水,因为都江堰化工厂泄露,成都的水源已经被污染!于是大家又手忙脚乱地找出坛坛罐罐来储水!我想水不能用怎么得了?于是赶紧叫送水公司送五桶水,结果他们那里已经只剩两桶水了!而商场里人们也正在抢购矿泉水!这时我已经考虑是否撤回老家隆昌或者干脆撤离到老婆兄弟所在的昆明!打开电视,电视台正反复辟谣,说没有华工厂泄露这回事,成都的用水没有问题!照理说我该放心了,但由于我党说谎成性,就算它这次说的是真话我也不敢相信,于是一个电话直接打到正在都江堰的卿光亚校长那里,他说:“没有化工厂泄露,是煤气爆炸引发火灾!”我这才放心了! <br/><br/>  一连两天没有吃到舒服的饭菜,十四日上午我终于用心做了一顿三菜一汤,热气腾腾,色香味俱全的菜已经做好摆在桌上,而番茄蛋花汤也快烧好了,这时却突然接到小狐的电话,说一到两点之间有大的地震,通知我赶紧撤出,我一看时间已是一点十六分,大地震随时可能发生,我马上把火关了就就叫大家赶紧走!老婆却还对美味恋恋不舍!而小姨的五岁小儿子则舍不得刚煮好才吃了一两个的汤圆!我哭笑不得,与生命相比,一顿美餐一碗汤圆算什么?真要是突然发生破坏性地震,这样婆婆妈妈还来得及啊?女人和小孩一样非理性和缺乏决断!匆匆赶到华德福,那里又已经汇集了不少学生和家长。天空下着小雨,我们就一直坐在大帐篷下面,因为很多小孩在那里吵闹,小家伙一直睡不好,好象心情很郁闷!过了一会儿,我们感觉到了两次较为明显的晃动。我估计震中震级是五六级左右,对震中地区的人来说依然需要担心,但震级从震中到成都一般要衰减两级,也就三四级吧,有什么问题呢?大家实在是太恐慌了。由于晃动过于轻微,我们甚至判断大的地震还没到来,一直等到下午五点多,我和老婆终于决定回家了。因为就算我们可以忍受这样的环境,小家伙已经无法忍受了。十四日晚上仍然鼓起勇气睡在家里,顾虑到家里人尤其小家伙,我依然随时保持警惕,依然在半梦半醒之间,这时我才感觉到,我关心家人尤其关心自己的女儿远胜过我的学生!当晚十一点钟左右,又发生了一次较强震,住在我家里的三个不到一岁小孩的母亲反应神速,都抱着小孩冲出了房间,而同一个小区的其他人已经基本都下楼了。我一看震动已经逐渐平息,就叫大家别出去,但我不放心,就叫他们放心睡,我一个人坐在客厅里守夜,就这样熬了一个通宵。以后几天就在这样的惊惶中度过,连日来的紧张担忧,彻夜不眠,我感到疲惫不堪。我感觉,恐怕大地震还没有来,而我们自己已经崩溃了!真是对即将到来但却不知什么时候到来的恐惧的恐惧才是最恐怖的!十七日晚上我开始放心睡觉,十八日那天我甚至已经很放心了,不再因自己的凳子动了一下就疑神疑鬼,眼睛随时盯着水杯! <br/><br/>当天晚上我已经睡得非常舒服,感觉到精力已经恢复大半了。那知晚上十来点钟,又看到小区里的人纷纷往外逃窜,并说:“电视里通知,今明两天有六到七级余震!”我赶紧打开电视一看,果然电视里正反复播放紧急通知!好多朋友也打来电话通知,气氛一下子显得非常紧张!我又冷静地进行分析,我说“顾名思义,余震区是指发生余震的地区,而成都显然不在余震区,既然如此,就不应该担忧!”老婆则坚持要出去,她说:“电视里又没说成都除外!你又不是地震专家!”考虑到家里住着三个小孩子,为了他们的安全,我终于还是决定大家一起出去,这时大街上已是一片混乱!这天晚上又是在华德福校园里过夜!而小家伙则显得很兴奋,几乎一夜没睡,并哇拉蛙拉地不知发表些什么感想!睡在旁边的华德福外籍教师提醒小声一点,没想到这小家伙却更加大声地“哇啦哇啦哇啦哇……”大家都笑了起来!小孩子是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的,他们只是觉得好玩!这天晚上又是在车上睡了三四个小时,将近十天的紧张疲惫,我的身体终于拖垮了,鼻塞头疼,显然是得了重感冒!幸运的是,地震似乎终于过去了!接下来的时间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下降,也许可以逐渐安心了吧? <!--对主帖发表意见放在主帖内容后面 --><br/>------------------------------------</p>
<p>我还是只得出以下结论:</p>
<p>1.范老师是一个足够水平的语文老师。</p>
<p>2.范先生是一位推崇而且实践“诚实”的人。</p>
<p>3. 他虽然有过重的独善其身的倾向,但也有不断的自省。</p>
<p>4.如果社会有正常的运作----地震知识真正的教育,震前的警告性宣传,师生一起的演习,他和很多人(甚至全部灾区的人)都有更规范的避险动作。</p>
<p>5.对比范老师,我认为值得批判的是制定“老师逃跑就撤职”这类“恶法”的人,因为这样的人尽管样子很道德高标,但克拉玛依这个名字早把他们钉在人类的耻辱柱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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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6: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嗨,太多的话要说,但是,一切都已经过去,既然反省了,又何必说呢!</p>
<p>记得有一首很著名的诗歌说过有两种人,"有的人说了不做""有的人做了不说"</p>
<p>如果该吸取教训的就吸取教训,将来如何做才应该是最重要的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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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7: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叔的意思是不是消防员、医生也都可以在觉得自己有危险的情况下“跑”?<br />还有就是,我曾经偷过东西,我就不能去抓小偷,不能骂小偷了,是吗?<br /><br />还有,汉叔您放心让您的后辈在这个老师的班里学习吗?有起什么事情来,你可是千万别指望他会保护您的后辈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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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18: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范老师不是坏人,作为北大历史系毕业,水平相信不低,但他的表现显示他真的不懂法,不大明白作为老师的权利和义务和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区别。不过,希望经过这一段时间的争论,他的想法会有改变吧。</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font> </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一个法是善是恶,要看它是立法目的是什么,最终是否能实现其立法目的,而不能凭我们个人的好恶来论断。即使是立法目的本身,也是立法者的意志,要保护什么样的利益,维护什么样的秩序,有时很难做好平衡的。</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font> </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有车一族对于交通政策法规意见不少,但他们却是各种道路建设的主要受益者。开车要痛快,又要安全,立法者只能多考虑安全了,至于影响到行车速度,增加了行车成本反倒是排在其次了。</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font> </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同样,无论《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教师法》等的立法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font><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必须要有监护人,以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除了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外,在校期间,学校就要承担一定的监护人职责。而学校作为一个非自然人,具体的监护职责自然就落在教职员工身上了。范老师是他女儿的监护人,他也表示地震时会救女儿,作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准确地说是“负有一定监护职责的人”,跟严格的监护人有区别),他也应该救学生。这样立法思想在中国也许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儒家思想的具体表示,在西方则是管理人原则,即管理人<strong><u>克尽已责</u></strong>保护管理对象的安全。</font></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font> </p>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3">克拉玛依事件,不堪回想,不能承受之痛!</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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