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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转帖]我们都可能是下一个许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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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strong>
                </strong>2007-12-18 09:52:1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strong>王琳</strong></p><p><strong>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br/></strong>  <br/>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一名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万余元,便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机取款的许霆发现了一个秘密,在他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许霆心头一阵狂喜,先后以同样手法在这台“秀逗”了的ATM机上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一年后,许霆被抓获归案,近日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p><p>  这一个案成了今天各大门户网站最受网友关注的新闻,绝大多数网友对ATM机出错而引发的“盗窃”案竟获如此重判感到愤愤不平。同样发生在广东的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余本人被法院认定参与贪污公款合计美元约6777万元,港币约1.28亿元;挪用公款合计美元约1.25亿元,人民币约2.73亿元,港币2000万元。而在数罪并罚之下,余振东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两案相互比照,其结局可谓是天壤之别。</p><p>  许霆之被重判,在不少法律人看来还在法定幅度之内。果真有如此立法吗?是司法对立法的误读,还是司法本身的误判?不妨一起来看一看充满了争议的案件。</p><p>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p><p>  许霆被判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在于,其一,法院认定许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二,法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法院认定ATM机为金融机构)。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仅有两档刑期,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判决许霆无期徒刑,还是法定刑期中最轻的!如果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罪名上没有错误,那么适用无期徒刑就是合法和适当的。</p><p>  但问题正在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进而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的犯意产生在发现ATM机存在故障之后。如果ATM机能正常工作,则许霆也不可能去“盗窃”ATM机这个“金融机构”。用刑事诉讼中的“警察圈套”理论来分析,ATM机的失常诱使了一个正常的公民临时产生了犯罪意图,而不是让一个本来就有犯罪意图的嫌疑人,在犯罪机会来临时充分暴露了其犯罪意图。如果是后者,抓之不冤,如果是前者,其实只是对人性的一次道德考查——不妨请每位读者对号入座,看看有多大比例会临时起意去贪图那因机器故障而带来的一笔横财。</p><p>  我相信读者中一定有道德君子,不但不会见财起意,还会主动通知银行方面及时修复机器故障。我也相信一定会有数目不少的正常公民,会在银行的错误面前动了贪念,将诚信抛到了脑后来以身试错。刑事侦查中“诱导型”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国家多被绝对禁止,我们却要将被诱导犯罪而产生的危害结果全都加诸经不起诱导的取款人?如果说类似的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的话,那么,造成ATM机故障的责任人就应该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没有这名同案犯的帮助,取款人又如何能盗窃ATM机这个“金融机构”呢!</p><p>  我不愿就这起已决案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对”与“错”的评判,只是想提请立法者和司法官们注意,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石。罚应当其罪,无期徒刑对于一个因意外发现了ATM机的漏洞而被引诱犯错的公民来说,实在太重了。在“宽严相济”已成司法的主题词时,不期而至的许霆案难道就是司法和谐的体现?从网民一边倒的质疑来看,又有哪一点体现了刑罚应有的效果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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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知道有没有律师敢站出来协助当事人上诉或者抗诉?呵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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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3: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个刁民,总是和银行的人吵架,最后基本都达到目的。我的疑问是:这个案件,许霆为他的一时贪念付出了过于惨重的代价,但是,为什么银行犯错,我们却只能自认倒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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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6: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如果不出错许霆还会犯这个错吗?为什么先犯错的人变成了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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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4\"> 基本上比较讨厌和银行打交道!</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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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22: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今天又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p><p>有人在ATM机上存了2万,结果查询帐户居然没有变化!</p><p>这下急坏了储户,因为他急着转帐给我!通知银行,主管来了说不能开机,并要他明天再来处理!结果他报了警!在警察的督促下,银行叫来保安打开清点,确定是ATM机有问题,并手工帮储户改了数额!</p><p>是不是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员也要上法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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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16: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把银行告上法院,可惜呀,目前国内老百姓打官司的时间成本太高了,没什么人耗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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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16: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p><strong>我们都可能是下一个许霆</strong></p><p><strong>我们都可能是下一个孙志刚</strong></p><p><strong>我们都可能是下一个被打死的医生。</strong></p><p><strong>这样理解发生的案件,才真正可以走上消灭这种无法无天现象的道路。</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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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0 17: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3\">初审当事人不服,正在上诉中,我想二审定会改判</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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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的钱基本上花光光所以用不上去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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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 1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 id=\"ms__id41\"><font size=\"3\"><b>以下是引用<i>小麦圈</i>在2007-12-31 17:00:27的发言:</b><br/>偶的钱基本上花光光所以用不上去银行</font></div><p><font size=\"3\">这样不行的啊</font></p><p><font size=\"3\">“如果你不理财</font>,财也不会理你”^_^</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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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3: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就是法制的公平平等问题。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才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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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1: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阿咪</i>在2008-1-2 13:12:42的发言:</b><br/><p>这就是法制的公平平等问题。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才是。</p></div><p><font size=\"4\">看起来是公平平等问题,但是储户是弱势群体,就已经不公平了。</font></p><p><font size=\"4\">银行的人力、财力、时间、人际关系等优势,就偏偏是小储户所缺少的。</font></p><p><font size=\"4\">大家就这样耗,看谁能耗下去!</font></p><p><font size=\"4\">在银行、法院看来,你未经我同意,你拿了超出你范围之外的钱,那就是你的错!</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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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3: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肥英</i>在2008-1-3 11:24:37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阿咪</i>在2008-1-2 13:12:42的发言:</b><br/><p>这就是法制的公平平等问题。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才是。</p></div><p><font size=\"4\">看起来是公平平等问题,但是储户是弱势群体,就已经不公平了。</font></p><p><font size=\"4\">银行的人力、财力、时间、人际关系等优势,就偏偏是小储户所缺少的。</font></p><p><font size=\"4\">大家就这样耗,看谁能耗下去!</font></p><p><font size=\"4\">在银行、法院看来,你未经我同意,你拿了超出你范围之外的钱,那就是你的错!</font></p></div><p>怎么界定是我范围之外的钱呢?钱在我帐号里,我是从我的帐号里往外取钱,我有卡,银行记录里我就是这张卡的所有者,我就是这个帐号的所有者,怎么我从我的帐号里往外取钱就成了我拿了我范围之外的钱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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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0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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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0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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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8 23: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许霆的2个辩护律师都是我们所的。我们的意见都主张作“无罪辨”,不过,如果我们赢了的话,政府就要赔偿了,这个嘛......[s:06]</p><p>我个人认为,许霆虽然拿了不该拿的钱,但既没有使用暴力、欺骗等不法手段,其取钱的过程完全是按柜员机的操作提示进行的,对照刑法中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有关法条,都不符合构成犯罪的条件,刑法对于本案的情形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以前所谓的“比照”原则后来也取消了,也就是说,许霆不知犯了刑法哪条罪。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刑法原则,作无罪辩护是有道理的。只可惜他已被关了1年多,要作判无罪的同时又不影响司法机关的面子,是没有两全其美的路了。如果能从轻判个缓刑还差不多。总之,现在轮到市中院的法官头痛了。</p><p>虽然许霆的行为无罪,但于民法属于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起诉他,向他追讨。估计是因为银行为了找许霆,才报案的。</p><p>至于网上众多评论,将“银行也有错”和“人人有贪念”作为为许霆开脱的借口,是不妥的。银行在群众心目中的强梁形象与许霆因贪心犯错是两回事。银行固然有工作和制度的过失,但许霆明知不是自己的钱,仍狂取173次之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容的,不能因银行有错,或者讨厌银行而宽容这种行为。对于那种说大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都难以控制自己的贪念的借口或者托词,我认为更加荒唐。还是借用一个《长江7号》中周星驰的话吧,“我们虽然穷,但是我们不打架,不说谎话,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我们不会拿,要好好学习,将来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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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1 1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 id=\"ms__id231\"><font size=\"3\"><b>以下是引用<i>我是谁</i>在2008-2-18 23:54:10的发言:</b><br/></font><p><font size=\"3\">许霆的2个辩护律师都是我们所的。我们的意见都主张作“无罪辨”,不过,如果我们赢了的话,政府就要赔偿了,这个嘛......<img title=\"dvubb\"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www.ahelp.cn/bbs/Skins/Default/emot/em06.gif\" align=\"middle\" border=\"0\"/><img title=\"dvubb\"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www.ahelp.cn/bbs/Skins/Default/emot/em15.gif\" align=\"middle\" border=\"0\"/></font></p><p><font size=\"3\">我个人认为,许霆虽然拿了不该拿的钱,但既没有使用暴力、欺骗等不法手段,其取钱的过程完全是按柜员机的操作提示进行的,对照刑法中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有关法条,都不符合构成犯罪的条件,刑法对于本案的情形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以前所谓的“比照”原则后来也取消了,也就是说,许霆不知犯了刑法哪条罪。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刑法原则,作无罪辩护是有道理的。只可惜他已被关了1年多,要作判无罪的同时又不影响司法机关的面子,是没有两全其美的路了。如果能从轻判个缓刑还差不多。总之,现在轮到市中院的法官头痛了。</font></p><p><font size=\"3\">虽然许霆的行为无罪,但于民法属于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起诉他,向他追讨。估计是因为银行为了找许霆,才报案的。</font></p><p><font size=\"3\">至于网上众多评论,将“银行也有错”和“人人有贪念”作为为许霆开脱的借口,是不妥的。银行在群众心目中的强梁形象与许霆因贪心犯错是两回事。银行固然有工作和制度的过失,但许霆明知不是自己的钱,仍狂取173次之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容的,不能因银行有错,或者讨厌银行而宽容这种行为。对于那种说大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都难以控制自己的贪念的借口或者托词,我认为更加荒唐。还是借用一个《长江7号》中周星驰的话吧,“我们虽然穷,但是我们不打架,不说谎话,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我们不会拿,要好好学习,将来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font></p><p><font size=\"3\"></font></p></div><p><font size=\"3\">希望我是谁律师的同事好好加油!</font></p><p><font size=\"3\">中国提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那么国家赔偿的规范化,常态化应该早日提上改革的议程。看我们广州能否当解放思想的排头兵。</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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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6 13: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本来我也是很多支持许霆的法律人之一</p><p>但是自从知道他在法庭上的表现后。。。大大失望。。。</p><p>如果说某女只穿一块布在黑暗处行走我们就有权强奸她了?</p><p>这么说有点夸张,但。。。</p><p>正是人不够自律,才需要法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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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6 13: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人性本来就是贪的,我觉得许霆事件就像你去银行拿钱,给你钱的那个出纳看你长得帅,心驰神往,浮想联翩,结果给错了钱,于是你反复去找她拿钱,不正当得利。性质完全相同。</p><p>又比如艳照事件,网上有人说,不要说传播了,看一下都是不正当。我也觉得要求太高了,比如对面楼住着一对俊男靓女,一天由于没注意到他们保姆失误,没关窗子,结果男欢女爱的时候被我看到了。你说,他们在前戏的时候,我难道应该闭上眼睛离开吗?</p><p>什么都有个度,过松和过紧都不和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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