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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咨询——肺结核与劳动法规方面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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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19: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公司有一工人,从事的是喷涂工作岗位,有毒但有劳动保护措施!此人为在职员工,在喷涂岗位一年多,进入公司前有进行职业体检显示为健康,但在上个月体检中发现有肺结核病!</p><p>公司立即让其停止工作,让其回家养病.对他作为病假处理,病假每月工资为原本工资的40%.</p><p>根据本人了解到的情况,公司准备在三个月之后把他以自动离职处理,但是可以在他治疗好病之后继续回公司工作.</p><p>请问这是否合法?</p><p>根据劳动法是不是公司应该完全对他的病负责?</p><p>只能治疗好他的病才能辞退此人,即使合同到期也是如此?</p><p>公司辩解此员工所得的肺结核病不能断定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请问法律上来说,这个举证是不是应该有公司来举证?</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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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1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属于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被列入法定职业病的有 10类117种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铅、汞、锰、镉等慢性、急性中毒等)、尘肺(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等)、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放射性疾病等)、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黑变病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等)等等……。</p><p>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申请职业病鉴定,如果确认为职业病的,公司应该赔偿包括医疗费,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br/>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等! <br/><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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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1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r/>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r/>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p><p>所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照付,而且医疗费由公司支付。 </p><p>最好去申请工伤认定。 <br/>那些权利才会确认下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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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2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按医学知识来说:肺结核病应该和他这个工作没有很直接的关联,应该不属于他这个工种的职业病。</p><p>如果是结核病防治医院的医护人员被传染上肺结核,就能算工伤。</p><p>帮十天改清楚一些题目,方便法律朋友再解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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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0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同意楼上的观点。</p><p>这首先应该是个医学问题,。他的职位和尘肺、皮肤伤害、中毒这类的疾病或伤害比较有关联性。肺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支杆菌所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按照我的理解,肺结核病和他这个岗位没有很直接的关联。</p><p>所以,我倾向于不是职业病这个观点。</p><p>至于公司让他休假或者准备解雇他,如果他认为公司的处理方式违反劳动法,他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追究公司,而不是从“职业病”的角度去考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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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证明他在入职前没有种病,入职后才得这种病的。一般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会支持的,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他的工作环境不可能得这种病,但这种证据是很难举证的,一般这种类型的案件,患病劳动者的胜诉几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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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8: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同意楼上观点。。公司很难证明工作环境不可能得这种病。。。那他本人也很难证明自己的生活环境不可能不得这种病。。。肺结核病是一种呼吸道传染病。。。有呼吸的地方就有可能感染。。而且这个病与他个人的生活卫生习惯很大关系。。。这里也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相反。。。患者有义务证明是公司的工作环境导致他患病而非生活环境。。。否则就是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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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从专业角度来看,医学的这一方面还是比较明确的:肺结核不属于这个工种的职业病。</p><p>至于其他方面的问题,以上法律人士似乎有不同的意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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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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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补充:</p><p>6楼说:“只要证明他在入职前没有种病,入职后才得这种病的。一般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会支持的”</p><p>按照这个观点推理下去:只要证明他在入职前没有感冒,入职后他感冒了。那么“感冒”也是职业病了?显然是不成立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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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3 20: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作为公司和劳动者来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肺结核与工作环境有没关系,应该由公司举证.就好比如医院和患者发生医疗事故,是由医院举证.</p><p>公司此位员工是在工作岗位中接触比较多的是羊麻加PP和PE的复合材料(注:PP和PE是塑料的一种,羊麻是羊身上的毛加麻类植物混合物),而且此符合材料经过近200度高温加热,易分解出一种难闻的气味(职业病防治中心检测过未危害标准,具体气体为未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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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3 2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同情公司的这位员工,所以发上来给医学和法律专家讨论下,是否为职业病,公司是否应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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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23: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000000\">建议从公司是否给他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个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font></p><p></p><p><font color=\"#000000\">11楼说的“举证问题”。。。针对劳动纠纷和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不是“弱者”就可以免除举证义务。。。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都应该由提出主张一方举证。。。</font></p><p>关于劳动纠纷和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参见下列条款:</p><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br/></p><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p><p><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链接:<a href=\"http://leezboffice.spaces.live.com/blog/cns!3C15C2D36670C5C6!3832.entry?&amp;_c02_owner=1#post\">http://leezboffice.spaces.live.com/blog/cns!3C15C2D36670C5C6!3832.entry?&amp;_c02_owner=1#post</a></p><p></p><p><font color=\"#000000\"></font></p><p><font color=\"#000000\"></font></p><p>至于是否职业病的举证。。也不是困难的事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鉴定结论就是最有效的证据</p><p>《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链接:<a href=\"http://leezboffice.spaces.live.com/blog/cns!3C15C2D36670C5C6!3833.entry#post\">http://leezboffice.spaces.live.com/blog/cns!3C15C2D36670C5C6!3833.entry#post</a><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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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好意思,我不是学法律的专业,只是学过法律,我只按自己所学的法律观点来说的。请多多指教,包涵.了.</p>[s:04][s:04][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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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03: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探讨而已。。呵呵[s:44][s: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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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16: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EEZBoffice</i>在2007-7-23 23:57:46的发言:</b><br/><p></p><p><font color=\"#000000\"></font></p><p><font color=\"#000000\"></font></p><p>至于是否职业病的举证。。也不是困难的事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鉴定结论就是最有效的证据</p><p>《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链接:<a href=\"http://leezboffice.spaces.live.com/blog/cns!3C15C2D36670C5C6!3833.entry#post\">http://leezboffice.spaces.live.com/blog/cns!3C15C2D36670C5C6!3833.entry#post</a><br/></p><br/></div><p>是啊,可以去省或市的职业病防治所门诊看看,申请职业病诊断,但按医学常理来说,估计不会给出职业病诊断。用人情给老板说说可能更加行得通。</p><p>肺结核是国家管理的传染病,可以到当地的结核病防治所进行基本药物的免费治疗。或者可以先去广州市胸科医院就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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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1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属于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被列入法定职业病的有 10类117种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铅、汞、锰、镉等慢性、急性中毒等)、尘肺(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等)、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放射性疾病等)、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黑变病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等)等等……。</p><p>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申请职业病鉴定,如果确认为职业病的,公司应该赔偿包括医疗费,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br/>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等! <br/><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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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1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r/>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r/>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p><p>所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照付,而且医疗费由公司支付。 </p><p>最好去申请工伤认定。 <br/>那些权利才会确认下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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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2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按医学知识来说:肺结核病应该和他这个工作没有很直接的关联,应该不属于他这个工种的职业病。</p><p>如果是结核病防治医院的医护人员被传染上肺结核,就能算工伤。</p><p>帮十天改清楚一些题目,方便法律朋友再解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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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0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同意楼上的观点。</p><p>这首先应该是个医学问题,。他的职位和尘肺、皮肤伤害、中毒这类的疾病或伤害比较有关联性。肺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支杆菌所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按照我的理解,肺结核病和他这个岗位没有很直接的关联。</p><p>所以,我倾向于不是职业病这个观点。</p><p>至于公司让他休假或者准备解雇他,如果他认为公司的处理方式违反劳动法,他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追究公司,而不是从“职业病”的角度去考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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