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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助会公告] 7月1日起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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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6: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日起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同时,国税总局对该公告做出解读:
         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正确的发票样本:
发票样品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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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3 15: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上述,以后大家开发票时必须将【购买方的信息】提供给卖家,厂家
  名             称:广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
纳税人识别号:51440100572156377E
   地址、 电话: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中小企业创新科技园9号楼首层
                         020-28352118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风西路支行 360207810920005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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