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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沙龙] 涨知识: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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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涨知识: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说明

      近来,很多爱心人士/志愿者在群里问到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相关事宜,小编发现群里各种回复莫衷一是,为此乐助会财务组特别编写了《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抵扣说明》,作为统一的回复,以正视听。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抵税。具体说明如下: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额时,对超过会计利润12%部分的部分,新的《慈善法》实施(2016年9月1日)允许对超过会计利润12%部分的部分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 举个例子:
假设企业6月发生捐赠2 0万元,当年会计利润(利润总额)100万元,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注:例子100万元的会计利润在计算中已将20万捐赠纳入当年支出
3920DFFE-B166-4378-A047-79DB5A9240F3.jpeg

二、个人公益性捐赠如何抵税。
       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当月应纳所得税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目前最常接触的个人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减去免征额后的余额。
       对于扣除时间上的要求,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但实际可能因为去的票据晚了,所以抵扣滞后也没问题。但是只能一次抵扣,超过抵扣额度的,不能递延到下月。)


举个例子:
你当月收入8000元,起征点为5000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适用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本该缴纳9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月你捐赠了500元,那么可以免税的额度为3000元的30%,也就是900元的额度可以抵扣,这样,只需要2100乘以3%,需要缴纳的税款为63元,实际优惠27元。

说明:我会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有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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