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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其它活动倡议] 十周年拍卖品认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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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7: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周年拍卖品认领通知
       距离十周年庆典已过去大半个月,目前仍有部分拍品暂存在乐助会仓库,为了避免损失,请拍得物品的爱心人士尽快与乐助会办公室联系,凭着相关证明过来领取(拍卖款已全部汇入相关项目,无法退款),如超过一个月未领取,所有物品将视为流拍,全部重新入库,留待下次的拍卖活动。
       拍品如下:
       1.马爹利XO干邑(08年产);2.白郎仙妮(XO雅文邑);3.水井坊白酒(61度);4.水井坊白酒(52度);5.湖南黑茶(君子茶);
       6.工艺品鹿头;  7.潮州功夫茶 ;8.加湿器
     
       其他物资:
     1.朗科U盘  ;  2.计算机


联系方式:
乐助会项目部: 伍颖培
电话:020—2835 2118、13828464959
传真:020—81279817
电子邮箱:ahelp-Z@ahelp.cn
联系QQ:757817475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广州市中小企业创新科技园创新楼九楼
邮编:5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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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08: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工作一开始没做好吧?怎么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呢?捐赠人也太大方了吧?东西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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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5: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截止目前,已过去一个月仍没有人认领,根据规定此批拍卖物资重新入仓以待下次的拍卖,计算机和U盘会继续等待拥有者认领。再次感谢所有支持关心乐助会的热心人士、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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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6: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规定”太笼统,希望能够给出具体的“乐助会**规则第*条第*点”并将规则的链接给出。毕竟这是私人产权的物品,根据物权法,乐助会有完璧归赵的义务,尤其是计算机和U盘是筹备组志愿者自己带来的。我觉得没有任何理由“根据规定”来侵犯法律赋予个人的物权或其他权利。
         正如一楼所说,我们当初的工作就是有瑕疵的。拍卖时应该有登记买受人信息的,建议按图索骥跟他们的联系上给他们快递过去。我愿意赞助这笔快递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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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7: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是根据乐助会拍卖规则的第五大点中第二条的第五点规定的。链接:《乐助会【网上拍卖】拍品征集及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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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08: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网上拍卖规则】是否完全适合现场拍卖?

二.4楼所说的规则条款具体为"拍得者需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和领取,过期视自动放弃。",现在的情况是买家在现场已完成付款,不符合自动放弃的条件(未付款和领取)了,因此适用规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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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08: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 乐助会十周年财务公布贴|/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7257 可知,
1.马爹利XO干邑(08年产);可能的买家是简晃连(刷卡)
2.白郎仙妮(XO雅文邑);可能的买家有黄业繁(刷卡)、简晃连(刷卡)、符平、
3.水井坊白酒(61度);可能的买家有2位分别是洪七公(洪彬)和杨*中(刷卡)
4.水井坊白酒(52度);可能的买家有2位分别是陈仁荣 和同8加湿器的买家。
5.湖南黑茶(君子茶);可能的买家是杨*中(刷卡)
6.工艺品鹿头;
7.潮州功夫茶 ;
8.加湿器;可能的买家姓名辨认不清,是刷卡付款的


       有些爱心人士的联系方式可以查询乐助会成立十周年庆典活动(5月17日-5月18日)|/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6833
或者查询
网站数据库得知,甚至可以委托刷卡银行代为联系等。比如1.的可能买家可由:请地区管理部接收新加入志愿者“简晃连”的通知书|/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7248得知详细的联系方式。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入宪了,我们不能以“慈善”的名义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在获得买受人授权之前,我们不能一句话“根据规定”就把个人的私有物品随便处置了。 而且这里显然是适用规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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