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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 深圳"驴友意外身亡"一审宣判 户外运动纠纷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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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5 11: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载注:这样案例,对于我们举办访查等户外活动有参考意义。)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驴友意外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穿越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发布活动的网站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清明节前,驴友小陈通过“海角户外”网站,以“开不了口”的网名报名参加由被告潘某发起的“[强驴拉练]深圳市大梅沙-马峦小店-金龟村-水祖坑穿越”活动。同年4月3日,潘某等14名驴友与小陈一道出发参与了上述户外穿越活动。​

  活动中,小陈与队员失去联系。潘某拨打手机联系未果后,以为小陈自行返回,于是带队继续前行。同月5日,潘某在发现小陈并未返回后报警。之后,警方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发现小陈遗体。​

  事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认为,被告潘某作为组织者,在当日发现小陈失踪后没有采取措施,致使其没得到及时救助,应该赔偿其损失30余万元。后原告又申请追加另外13名驴友和发布活动网站所属深圳某科技公司为被告。​

  另查明,被告某科技公司是涉案网站开办机构,潘某系在该网站上发布了约伴帖。网站简介中提示到“户外活动具有天然风险性,请充分考虑个人的社会责任及个人、家庭对可能的意外的承受力后审慎选择加入”,并在活动版块的醒目位置作出户外安全提示。​

  案发后,网上发起了捐款活动,包括潘某在内的各被告和网友共募捐款项计51952元,已支付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潘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对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所进行的安排并无不当;潘某在发现小陈不在场后打电话问询,在其未返回后报警求助,并无明显重大错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从活动本身营利,亦未参与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实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陈某等13人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在法律上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小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户外运动所具有的风险,并独立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方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主审法官就此案作出分析:该损害赔偿纠纷系因自助式户外运动而起,该运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人或数人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不具有营利性质。​

  对于领队责任问题,法官认为,领队作为组织者,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充分考虑活动的性质、特点及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合此案,从活动性质看,不具营利性;从组织形式看,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等,人员管理属于松散型,其对参加者并没有很大支配权。​

  “合议庭认为,此案组织者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且只承担过错责任。因自助型活动一般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具有一定探险性,不可能要求组织者的任何决定都是正确,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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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8: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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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2: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在我们的访查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安全的问题。
而日常的活动也要做好保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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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的判决比较合理合法,但按照文字描述,小潘的做法是有缺陷----以为小陈自行返回,于是带队继续前行。
应该作为我们警醒的地方。
作为时候诸葛亮来评议,似乎应该有三个方案处理:
1.带队搜索---其实不应该很大范围,然后再做上述判断。
2.电话回去他家人(假如完全没法联系上其亲友家面谈这条)说明情况。
3..24小时后再次电话不通则报警。
窃以为类似事件第三点是一个保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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