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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助会规则] 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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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0: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本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条 立项原则 。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乐助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立项规定。
(一)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者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本会管理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3、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前期调研和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同捐赠方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4、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5、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本会自主项目。
(二)本会自主制定项目的立项规定:
1、由本会项目管理部门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2、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报经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部长、外联宣传部和财务部负责人)集中讨论,获得一致通过后制作项目书。
3、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立项原则与立项规定,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申请项目实施的捐赠者按善款募集情况,向本会项目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本会项目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三)对于本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秘书长申请。
(四)按捐赠人意愿申请立项的项目审批,必须由项目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报理事长批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立项;属于非定向捐赠,由本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长提出立项建议,报经理事长批准后即可立项。
(六)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在本会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本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常规项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八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本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本会财务资产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本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基金会外联项目部中期检查,报秘书处和理事会批准后,按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本会宣传部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本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人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人员接受本会宣传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人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本会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外联宣传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本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乐助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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