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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部公告] 关于助学证书颁发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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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助学证书颁发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助学证书的规范管理,吸引更多的资助人参与和扩大影响力,增强资助人的荣誉感,乐助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颁发助学证书的规定。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作出补充说明:


一、颁发对象

 通过乐助会资助并已汇出资助贫困学生款项的资助人。

二、颁发原则:

1、对认捐至高中毕业的,在高三下学期助学款项汇出并查核到账后,由乐助会书信证书组制作助学证书并发至资助人电子邮箱;
2、对认捐并汇出助学款而中途因故提前申请停捐的,在每个学期结束后统计一次,由乐助会书信证书组制作助学证书并发至资助人电子邮箱;
3、资助人资助的学生当期结案的,每个学期结束后统计一次,由乐助会书信证书组制作助学证书并发至资助人电子邮箱;
4、对资助的学生数量或结案个数为2个以上的,汇总在一份助学证书上,每张证书最多显示5个学生信息;
5、每个捐助者可申请证书一次,如有遗失,可以补领一次;
6、捐助10名学生(8个学期)以上者,乐助会可颁发精美的鸣谢牌;
7、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拿取助学证书,视书信证书组工作能力而特殊处理。

三、助学证书编号:

乐助会对颁发的助学证书将从2012年10月份起,对每一份助学证书加上编号,并由书信证书组定期公布。

助学证书编号规划:LZHXXX

四、助学证书内容:

如附图:




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执行。

助 学 部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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