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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交警还是“钱”警?---同事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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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20: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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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face="Verdana">交警执法果真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为了公序良俗、为了公益、为了人民?看了我的叙述,你自然就会得到正确的答案。<br/>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我是一名大学教师,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工作。然而,近来发生的事情,实在令我百思不解。<br/>      一个星期以前,我收到三份由4S店转来的交通违法口头通知书:其中的一张来自汕尾交警大队,另一张来自遂溪交警大队——说我在此两地超速行使。我向来都是循规蹈矩、遵纪守法的人,因为我就是教人循规蹈矩、遵纪守法的老师,从来不会去干违纪违法的事情,当然也不去违反交通法规,怎么也不知道何时何地段何时刻超速了。心中十分愤慨和不解。后来,我想,也许我们的地方交警缺钱使用,那我这“四百块钱”就当礼物送给他们或当慈善款送给他们吧。<br/>      然而,在我交完罚款的第二天,我又收到了一张来自广州交警大队的违法罚款通知书:说我的车Lz086在12月14日7点38分在广园快速路违章。我以为年末将至,又要交慰问金了,我也就认命了。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昨天上午又收到邮递员送来的来自广州交警大队的第二张违章罚款通知书,上面的内容与第一封的几乎一模一样,只是日期为:2011年12月28日7点38分,地点依然是“广园快速路”(那么长的一条路,为何不标明具体的地点?)。<br/>      我十分疑惑:我开车十几年了(2000年开始),这几年以来(2006年至2011年底)我每天上下班都走这条路,从来不违章,从没有收到任何罚款单。但是,为何在14天之内我竟然被裁定两次违规?竟然两次都在早上7点38分?我又不是机器,怎么可能如此凑巧啊?竟然两次都在同一时刻、同一地点违法?我实在难以理解,这是为何?<br/>      我也是学过两年法律的人,法律的宗旨不是“处罚”人们,以罚代法,而是给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预防犯罪、制止犯罪、惩治罪犯,维护公序良俗。整个广州,到处都是摄像机,有些甚至躲在暗处,这和暗中执法,“钓鱼执法”有何区别?。我春节前会收到第三张单吗?<br/>2012-1-15</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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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face="Verdana">春节还没有到,我却提前收到了第三张和第四张罚单。<br/>我今天前往位于广园西路340号之一的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处理交通“违章”。然而,令我十分吃惊的是:我又领到了另外两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张在2011年12月7日七时37分;另一张在2012年1月9日七点33分。地点似乎又在上两次的地方。这完全是违反规定乱开罚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如下:<br/>1.     这个地方从来就是“无雷区”,从未有限行、禁行的规定和标志,我工作以来一直都是走这条路的,而且是下了内环路后去天寿路的必经之路。我的主观意识中压根就不知道是新设立的“雷区”。<br/>2.     交警部门违法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上面提到的四张“通知书”都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7天内送达当事人(2011年12月14日的那张2012年1月13日才送达;2011年12月28日的2012年1月15日才送达;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1月9日的两张,要不是我今天去了交警队,我还不知道何时才会送达给我。)<br/>3.     上面提到的两张“通知书”中违章地点的填写违反规定:填写十分不明白、不清楚——只是写“广园快速路”(如此长的广园路,为何不写清楚?故意这样做,让我继续往陷阱里跳吗?)这直接导致我后来的“被”违章!<br/>4.     交警部门的量罚错误:这种行为,充其量就是“警告”,够不上“罚款”,可交警部门就重避轻,动不动就开罚单,从来不去履行“警告”的职责。<br/>5.     交警部门只是在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但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把擅自设立的交通最新规定(人大通过了吗?)及时、积极、有效地告诉所有车主——行使权力很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很消极、怠慢!<br/>6.     交警部门在事主“被”违章后,没有尽到应有的、及时有效的“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不及时通过各种通讯手段及时、有效地通知事主以避免事主进一步“被”违章,而是十分积极地继续行使权力——开罚单,但不及时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明知道有人“被”违规,也不去尽警察应尽的“告知”和“制止”的责任和义务,而是放任、纵容这种事情的发生。请问:居心何在???你开罚单果真是“执法为公、执法为民”吗?<br/>7.     交警部门的主观执法意图与法律的宗旨、道德伦理是相违背的:这么久以来都不开处罚通知书,为何偏偏在过年前却“大刀阔斧”地开“处罚通知书”?这样的执法,是出于法律的精神、社会公益的需要,还是出于某些部门、某些人的私利的考虑?<br/>8.     这是对同一性质事件的多次、重复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是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对法律的恣意践踏!<br/>9.     我是个良民,大大的良民——教人如何做良民的特殊良民。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地处罚良民,不失公允吗?也许,这样的处罚事件,将会成为我与我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法律、道德、良知”探讨的最好的活生生的“案例分析”。<br/>10.这样的处罚,无论是实体上、程序上都是违法的。<br/>11.如果这种执法具有普遍性,这将极大损坏交警、警察在人们百姓心中的光辉形象;这将会进一步激化车主与交警、群众与官员、百姓与政府的矛盾,把人民进一步推到警察、政府部门的对立面,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无论对你、对我、对他/她,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害的!这样的“以罚代法”,只能促使我们的交警部门更加“积极地”、绞尽脑汁地“开罚单”,却无法激发他们去做更加有益于社会的事情:预防、制止,甚至杜绝交通违法、违章事件的发生。你得到的是罪恶的金钱,失去的却是痛苦流血的“民心”!!!<br/>2012-1-16         <br/></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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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7: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为了这些人和事而浪费这许优秀笔墨,不值得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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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09: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警察都是用人民的,吃人民的,但没有发现有多少是用在人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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