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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原创] 法律不外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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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1: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style="TEXT-INDENT: 2em">1月15日上午,参加研究生考试的西安考生陈晓原,因为忘带身份证,被监考老师拒之考场门外。为了能进教室参加考试,陈晓原两度下跪。但陈晓原的下跪没有撼动考试规则,她最终没能考试。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省招生办确实规定,研究生考试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事情发生后,有人认为“考研一跪,跪出了制度的冷酷”,也有人认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p>
<p> </p>
<p>  中国有句老话: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往往被理解为,法律的适用上可以因着人的怜悯之心而作有弹性的处理,即法外开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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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其实,这句话从字面上看,主要是针对立法上的,而非执法上的。</p>
<p> </p>
<p>  法律是行为规则,而规则的制定应是人心所向,符合公共利益,即应该是中立的,有普遍性的,如果对特殊情况有必要在规则上作出应对的,也是规则制定范畴内的事。规则一旦制定,就成为各人都必须遵守的,否则就不是规则。对于规则没有规定,却非常特殊或例外、有必要特别处理的情况,唯有通过立法程序(如人大释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或经特别授权者的决定(如国家元首的特赦)才能合法地处理。无论如何,法律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而不是针对某个个体的,“法律不外乎人情”中的“人情”,其实指“人的良心”而非“人的情感”。</p>
<p> </p>
<p>  在上面的案子中,陈晓两度下跪,是她情绪的外在表达,事实上也引发了旁观者和读者的同情心,监考人员也表示同情,但如果以人的情感取代了法律的严谨,主张“法外施恩”,否则指责“制度的冷酷”的话,实在是批评者的无知。规则一旦被打破,就不再成为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老话反映的就是这个道理。</p>
<p> </p>
<p>  对于陈晓的疏忽,我们也要从另一角度看:忘带身份证本身是她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的,那么,她的行为带来的结果要由谁负责呢?要么遵守规则,放弃这次考试,要么打破规则,参加考试。前者是她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后者是除她之外的公众为她的行为付代价。孰重孰轻,一目了然。</p>
<p> </p>
<p>  以事为鉴,此事值得我们对“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守法是尊重公众的利益,是一个公民的美德之一。动辄以“人情”代替法律者,至少少了道德的准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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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守法是尊重公众的利益,是一个公民的美德之一。

我一直都理解为不守法,不守规则就是侵犯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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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0: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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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5: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 主要是针对立法上的,而非执法上的。</p>
<p>----是啊,在立法的制度完善的条件下,执法中发生了跟原来法典新的冲突,就会反映到立法的会议上加以讨论,让法典更体现时代的进步。</p>
<p>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高喊“依法办事”才有基础。</p>
<p>我们缺乏反映基层情况的渠道,缺乏收集民意的议员体系,缺乏及时召开的立法会议,缺乏独立的法官和律师的辩驳场景。</p>
<p>有些“法”(我们叫“政策”)还停留在打击投机倒把的字面上呢。</p>
<p>结果,就是“神马都是浮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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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0: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事主一发现忘带身份证就马上打的回家拿吧,说不定还能赶得及。</p>
<p> </p>
<p>楼主分析有道理,虽然我不完全赞同,加精华[s:5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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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9: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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