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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助会规则] 乐助会顾问组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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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乐助会顾问组管理条例(试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乐助会顾问组由志愿从事公益活动的乐助会志愿者组成。
第二条 顾问组以利他人的奉献、资助精神,设立爱心互助平台,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协助管理部管理会上事务。
第三条 顾问组以“乐献爱心,携手助学”为宗旨,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精神,增进乐助会各部门的友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顾问组对乐助会管理部负责,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遵守乐助会志愿者准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顾问组对乐助会长远及战略发展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日常工作中协助管理部筹集财力资源及协调社会资源。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顾问组成员(也称顾问),任期为一年,期末参加志愿工作审评。
第七条 顾问一般由通过乐助会进行过捐助(赠)慈善行动,或为乐助会助学工作提供过一定的社会资源、财力资源或志愿工作付出,乐意为乐助会发展献计献策的志愿者组成。经乐助会会员或顾问组成员推荐,由顾问组审核及经管理部批准后成为乐助会顾问,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乐助会及顾问组所组织活动的权利;
2、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乐助会管理部及顾问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向管理部推荐管理人员的权利;
5、有向顾问组推荐成员的权利;
6、有请求顾问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九条 顾问应履行的义务:
1、 自愿进行个人捐助,金额不限;
2、 遵守乐助会章程,执行顾问组决议,宣传和推广乐助会的工作和活动;
3、 参加顾问组活动,完成顾问组委托的任务;
4、 积极协助顾问所在地地区组长的工作;
5、 维护顾问组声誉及形象。
第十条 顾问实行自愿入会和退会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顾问以乐助会名义组织活动,须通过顾问组与管理部同意。
第十二条 顾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顾问职责,或有损乐助会声誉的行为,由顾问组决定撤销其顾问资格,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顾问组直属管理部管理,顾问组最高机构为常务顾问小组。常务顾问小组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顾问组每半年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下,经常务顾问小组及管理部研究决定,可临时举行顾问组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顾问小组成员(也称常务顾问)由顾问组全体会员推举产生,由管理部批准。常务顾问一般从为乐助会助学工作提供过较大社会资源或财力资源,并能保证一定的时间定期参加顾问组的活动、积极为乐助会发展献计献策的顾问中产生。常务顾问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顾问小组设有组长1名、副组长2名。正、副组长由顾问大会选举,管理部批准产生,组长、副组长任期为半年。
第十七条 常务顾问小组成员职责:
1、组长代表顾问组执行常务顾问小组及顾问会决议;
2、组长代表顾问组对外联络及签署文件。
3、常务顾问应保证一定的时间定期参加顾问组及常务顾问小组的会议及活动。如因故未能参加,应及时解释,并在活动之后积极了解活动内容,同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顾问组的经费来源为会员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所有捐助全部用于乐助会办公经费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顾问日常运作所发生的经费由参与人员通过AA制方式承担,当时发生,即时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职责的解释权属于常务顾问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职责自顾问组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乐助会顾问组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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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0 15: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助会律师顾问咨询制度



    为完善和规范乐助会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咨询工作在本组织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法律咨询工作的组成与职责

法律咨询组由熟悉法律法规的法律顾问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乐助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的法律咨询论证,供理事会参考。
(二)对全局重大决策的实施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承担乐助会工作有关涉法问题的法律咨询,为热点疑点问题的处理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四)对乐助会重大制度、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等项目进行法律咨询。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法律咨询工作。


第二条  法律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凡是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均应先.交由律师进行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须经理事会讨论的具有重大决策性议题,会前要由律师论证。
(二)由理事会发布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事前要由律师论证。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

(一)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选聘的原则是受聘方自愿以志愿者身份为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主要聘请具有熟悉法律法规同时又熟识本组织实际情况的人员。
(二) 常年法律顾问每年签订《法律顾问协议书》。每期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顾问的状况,重新进行调整续聘。调整续聘工作在聘期满前的最后一个月进行。


乐助会顾问组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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