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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转帖]解释宪法需要怎样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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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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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font size="2">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07-22 08:24:31  作者:徐贲</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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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font size="3">美国总统奥巴马于5月26日提名拉美裔女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如获参议院通过,索托马约尔将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首名拉美裔法官。美国国会于7月13日进入了索托马约尔的听证程序。</font></p>
<p><font size="3">    在第一天听证会上,索托马约尔面临的一个考验就是解释她先前说过的一句话:“一位拉美裔女法官多数时候能比白人男性法官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裁决,因为她有着更为丰富的生活经历,也更能体会到少数族裔的困境。”这是索托马约尔2001年在加州伯克利大学对法学院拉美裔毕业生发表演讲时说的。在听证会上,索托马约尔解释说:她当时是为了鼓励那些少数族裔毕业生要对自己有信心,但作为一位法律人士,每个法官都应当把司法判断放置在个人的性别差异和种族来源之上。</font></p>
<p><font size="3">    在美国,任何一个公共人物都必须对自己的公共言论负责,他所有言论都是一个公共记录,是公众判断他的价值立场,判断他是否能够坚持自己的价值原则,是否诚信可靠的基本依据。公众有权利通过民选政治代表,或通过公共媒体,质疑和确认公共人物的原则立场;而公共人物则没有权利回避这种公众核查。国家重要职务的官员在正式任命之前,都必须通过这样一道公众核查的程序。</font></p>
<p><font size="3">    对于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要求他明确表明对司法独立的看法尤其重要,因为大法官职务是终身的,而且他担负解释宪法的职务。宪法高于一切党派、种族、阶层、群体集团的利益,确认索托马约尔能否坚持这个原则因此非常重要。索托马约尔在应答时也很得体,她仍然认为,性别差异和种族来源可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司法判断,个人经历也会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忽视这些差异会对法律和社会造成伤害。但是,她保证,自己的司法判断会尽力超越这些因素的可能影响。</font></p>
<p><font size="3">    索托马约尔的务实态度比空洞地重复司法绝对独立要来得更为可信,因为在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发挥解释和保卫宪法的作用,并不以大法官完全去除个人的党派或其他属性为先决条件。这个成功的先例是由美国历史上一位非常重要的的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M arshall1755—1835)所奠定的。</font></p>
<p><font size="3">    在美国最早期的政治中,有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的分歧。马歇尔是联邦党人,在1801年由第二任总统亚当斯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在位34年,奠定了最高法院的判案原则。在他任上,他写了约500个判案意见,提出三个大原则:第一,最高法院有权判决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背宪法,如果判某条法律违背宪法,政府便不能执行这条法律。这叫做司法审核。第二,最高法院也有权判决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第三,最高法院有权推翻州法院的判决。</font></p>
<p><font size="3">    最高法院的这三项根本权力保证了司法的独立和宪法高于一切,即使大法官自己有政党倾向,也不可能动摇这些宪法原则。宪法原则是用来控制政党倾向的,不是用来消除政党倾向的。司法独立也不是要求法官在有分歧的重大公共问题上没有立场,而是禀持不违背宪法的立场。美国的民主体制中,那些最有分歧的公共问题,如妇女堕胎、公民持有枪支、如何拘禁恐怖主义分子嫌疑犯等等,都会决定于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如何坚持美国宪法,还会决定于他们能否有弹性地解释宪法。在这一点上,马歇尔所奠定的先例也很重要,他主张和实践在解释宪法时要有弹性,否则宪法也不容易适应新环境、新发展、新问题。用弹性解释而不是随便修宪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崇高地位至关重要。直到今日,美国宪法并没有基本的修改,只增加了20多条修正案,是美国200多年来成功实行宪政民主的一个根本条件。</font></p>
<p><font size="3">    (作者系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font></p></div></div></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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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2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解释宪法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官是没解释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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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0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学习了,谢谢路版转帖[s:7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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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7: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完整的法制体系是需要“宪法法庭”的。</p>
<p>就是说,我们日常总说某某人或者某某行动犯法,就应该严惩。</p>
<p>但这个“法”究竟合理不合理,已经过时没有,是否适合时势的存在,却没有投诉的地方,那这样的“法制”经常会成为权势者打击弱势群体的利器。(最明显的是禁摩禁电,出台就得执行,拥有者起码1000万人,以2000元一台车算,损失不下200亿人民币,造成国民这样巨大的损失却合法 )</p>
<p>但我这辈子或者没有希望见到中国有这样的进步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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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0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准确的说,应该是“宪法法院”,中国的宪法最大的诟病就是不具有可操作性,规定的富丽堂皇,但是没什么实用性,宪法控诉或附带性审查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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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2: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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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2: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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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09: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怎么总能出现一些关键人物,比如华盛顿、杰佛逊,比如文中的马歇尔,而我们几千年只能出一些刘邦、朱元璋,一直徘徊在低水平的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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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4 02: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最高院可以对其他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对下面法官的判案影响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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