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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逸月明小心哦!看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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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22: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 face="Verdana"><a href="http://news.sina.com.cn/s/2008-11-19/110916684406.shtml">http://news.sina.com.cn/s/2008-11-19/110916684406.shtml</a></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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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font color="#ff0000" size="4">男子网上贴爱子婴儿裸照被警方约谈</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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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中新网11月19日电 台湾的警方冲绩效冲过头。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一名吕姓男子为珍藏爱子童年记忆,将三张爱子婴儿时期全裸照片放到网站上分享,却被警方以散布未满十八岁猥亵图片为由移送法办。但检方认为,婴儿裸身照片根本无法刺激或满足性欲,处分不起诉。 </p>
<p>  警方七月间在吕某的网络相簿中发现三张婴儿全裸照片,进而认定吕某刊登裸露婴儿性器官的猥亵照片,以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之散布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照片罪嫌移送法办。 </p>
<p>  吕某首度被警方约谈时相当惊恐,表示照片中的小孩是他的儿子,只是为了收藏纪念才放上网站,他不知道张贴婴儿全裸照也犯法,事后也连忙删除网站照片。 </p>
<p>  承办检察官看到三张被认定为猥亵物品的照片也傻眼,指出一般人都能轻易分辨图中人物仅是七、八个月大的小男婴,模样相当天真可爱,实在与猥亵的定义相去甚远。 </p>
<p>  检方起诉书指出,吕某张贴的照片仅为单纯婴儿裸身照片,并无任何刻意强调性交或猥亵行为,实际上,婴儿也不可能任其摆布出猥亵等行为,无论依“儿少条例”或妨害风化罪均无触法之嫌,因而认定吕某罪嫌不足,处分不起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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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不过台湾喜欢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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