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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转帖] 为李亚鹏当一回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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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5: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font face="Verdana">刚才在网上看到以下的帖子,很有感慨。虽然本人不大喜欢李亚鹏,但看到他动手打人的原因,切身处地,觉得情有可原。但多法律角度看,有值得探讨的价值。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无论受多大委屈,先动手打人都容易认为是不对的。我们不妨假如香港记者将李亚鹏告到法院,看看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你成为李亚鹏的律师,会如何从法律角度为他辩解呢?</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 </p>
<p><font face="Verdana"><a href="http://blog.qq.com/qzone/443889110/1216821328.htm">http://blog.qq.com/qzone/443889110/1216821328.htm</a></font></p>
<p> </p>
<p>李亚鹏、王菲夫妇高高兴兴的参加了梁朝伟和刘嘉玲的婚礼,那份发自心底的喜气还没有散尽,在机场转机时遭到了众媒体的围追堵截,没采访着梁朝伟和刘嘉玲,怎么的也得采访下李亚鹏、王菲夫妇吧?说不定能趁着他们的高兴劲儿,吐露出一些劲爆的消息,回去见报头条,何愁不吸引眼球,不赚取收益?哪知记者的挑衅行为彻底惹恼了李亚鹏,双方发生言语甚至肢体性冲突,且看事件回放。<br/><br/>  当李亚鹏、王菲一家出现的时候,众媒体蜂拥而上,王菲被一群记者团团围住,接受采访,而另一边,有记者对着李嫣不停拍摄,李亚鹏上前沟通,要求香港记者不要继续拍摄,不料,该记者挑衅地表示:“我就是要拍怎样?!”随后拔腿跑掉,李亚鹏冲上前去,呵斥该记者:“你有种再拍?!”该记者对着李亚鹏又是一阵狂拍,这惹恼了李亚鹏,有媒体形容说:“当时李亚鹏先是掐住该记者的脖子,然后扇了该记者一耳光,随后,又踢了这个记者一脚,然后把相机摔到地上。”而一旁拿着DV拍摄的女记者,据称也被李亚鹏摔掉了相机,并踢了一脚。据香港媒体透露,随后,王菲的经纪人陈家瑛出来调解,李亚鹏才和窦靖童、李嫣离去。<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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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5: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都打人?可能跟当官的一样脾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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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想我能理解李亚鹏。</p>
<p> </p>
<p>没事对着曾经的兔唇女李嫣狂拍,若我是父母,我想我也会担心孩子心理是否会受到损害,我也会愤怒。</p>
<p> </p>
<p>是否可以,以记者骚扰幼童,对幼童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来作辩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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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娱记有时是很可恶的</p>
<p>不过冲动打人怎么都不对,起码是要道歉的,如轻微人身伤害还可能要民事赔偿,估计是法庭调解而告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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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1: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往死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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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08: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是李亚鹏估计我也会大打出手,护犊心切嘛,娱妓不是什么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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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4: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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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9: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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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叔总是逆潮流而动,哈哈。<br />如果我是李亚鹏,哪个媒体敢登女儿的照片我就告哪个媒体,我是公众人物,你拍我,我得配合,我女儿可不是公众人物,要登得经过她本人(或监护人)同意。<br />还要追究闪光灯对孩子眼睛的伤害赔偿。<br />如果你家孩子唇额裂或者小儿麻痹,别人老拿这来说事,还拍照登出来,你作何感想?<br />而且李亚鹏不是一开始就动手,而是有去交涉,对方竟然挑衅,才动的手,该道歉的不是李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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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1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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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6 23: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假如打人的不叫李亚鹏,而只是相貌相似的张亚鹏,可能支持他的人会更多些。</p>
<p> </p>
<p>因为打人的原因是父母为了制止未成年的子女的权利(人格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有没有超过适当的限度另当别说,单单从“护犊心切”一说就可争取法官的同情分了。采访未成年人要得到被采访人的监护人的同意,如果监护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加以制止后,记者还强行对该未成年人拍照,这明显是在侵犯其合法权益了。作为父母,最“恰当”的做法无过于立刻报警,要求该记者删除已拍的有关其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如果有损失产生的,还可能过法律渠道索赔。但是,我们看到,当李亚鹏一个人在异国机场对付几个记者,边撤边退,记者步步紧追的情况下,又要保护女儿,又要制止记者,其紧张和焦急心情可想而知。因此情况下,做出打人的举动应该是出于人的本能,可以理解的。</p>
<p> </p>
<p>有人说,无论如何,打人总是不对,反映李亚鹏缺乏修养。</p>
<p> </p>
<p>其实,并不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打人的”,正当防卫就是。</p>
<p> </p>
<p>刑法上有一个“正当防卫”的概念。对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免受进行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加害人作出伤害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只要不超过合理和程度(即达到制止的目的),是不在负刑事责任的。</p>
<p> </p>
<p>记者未经李亚鹏同意、甚至是在李亚鹏反复制止的情况下仍追拍其女儿李嫣,虽然不构成刑事行为,但我认为至少属于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作为监护人,李亚鹏有权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去制止这种侵权行为。</p>
<p> </p>
<p>如果打伤了人,李亚鹏当然要赔偿。但如果不打人,采取报警的办法。我们可以想像当时的情景:李亚鹏一面盯着记者,一面掏出手机拨110, 后来发现是在泰国,想问问泰国的报警电话是多少,回头一看,身边只有抱着女儿的母亲,前面是举起相机猛拍的记者......很幸运,突然他一眼看到墙上的中英泰文字的报警标志,立刻拨打报警电话......(记者的相机不停地瞄准他的背后猛闪)......终于拨通了!“快来人呀!!!!我现在在曼谷机场......位置,有一伙记者在拍我女儿......”“Excuse me, do you speak English? Please tell me your name and position.”“我.....I.......XXX,我不报警了,我抽他丫挺的!” 哈哈,上述只是个人臆想,但很可能会发生的。</p>
<p> </p>
<p>所以说,李亚鹏的打人虽然有故意伤人之嫌,但如果能证实当时情势紧急,他是出于保护女儿心切而作出的冲动之举,相信充其量是赔汤药而尔。反过来,他可以以监护人的名义,向香港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拍照的记者刊登李嫣的相片。</p>
<p> </p>
<p>这是我的一孔之见,欢迎有不同意见者发表意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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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5: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正当防卫”,完全赞同!</p>
<p>支持李亚鹏!</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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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6: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在不丹打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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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07: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新手.请大家多多关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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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09: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其他地方一样,大家几乎都一面倒的支持李亚鹏,说实话自己当时看报道后也是这种心态,支持李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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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5: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都打人?可能跟当官的一样脾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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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想我能理解李亚鹏。</p>
<p> </p>
<p>没事对着曾经的兔唇女李嫣狂拍,若我是父母,我想我也会担心孩子心理是否会受到损害,我也会愤怒。</p>
<p> </p>
<p>是否可以,以记者骚扰幼童,对幼童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来作辩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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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娱记有时是很可恶的</p>
<p>不过冲动打人怎么都不对,起码是要道歉的,如轻微人身伤害还可能要民事赔偿,估计是法庭调解而告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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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1: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往死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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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08: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是李亚鹏估计我也会大打出手,护犊心切嘛,娱妓不是什么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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