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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白话解说“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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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3: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我是在一个论坛的跟帖里面看到这段内容,也不知道此君是否继续演绎下去,暂时先贴这么多啦:</p><p>有一本在世界上销量仅次于《圣经》的书,叫《罗伯特议事规则》这本书在一些国家禁止出版。<br/>学会使用《罗伯特议事规则》,会让民间组/织的发展效率成十倍以上提高,孙中山的《民权初步》其实就是这本书的最早翻译版本。</p><p>今天是“萝卜开门”的第一课,讲讲如何准备“罗伯特规则”的实战演练。正如孙中山所说(当然下面这些话是我用白话翻译的):这本书就好比兵书,不是拿来看的,而是拿来练的,纸上谈兵不行;练着练着,就象嚼甘蔗一样,感觉越来越好;等到了融汇贯通的时候,就会体会奥妙无穷了。 <br/>   <br/>  首先,强调强调再强调,必须反复看“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就在目录前面的短短两页纸,这可是全书的精华和根本,需要反复咀嚼。当然,再往前的“译者导读”写得也不错,季教授和张教授的序自然更是高屋建瓴。 <br/>   <br/>  我们先从会场上的规则说起(罗氏规则是一套体系,会场上的规则只是一半儿吧,会下的规则,例如治理结构等,文件制度等,也是重要组成,合在一起,组织才能长期稳定地发展。这会场下的部分也是“黑皮本”对比老版本——例如商务的蓝本——来讲,大大加强的部分)。 <br/>   <br/>  我们暂时只讨论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会议(理由以后再说): <br/>   <br/>  (1)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为了演练起见,请暂且假设大家平等); <br/>   <br/>  (2)对于要讨论的问题,大家有不尽相同的意见,而且比较希望表达出来;并且 <br/>   <br/>  (3)大家还很希望尽快做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还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大家整体的意愿。 <br/>   <br/>  要按罗伯特规则开会,至少需要一个主持人,叫“主席”,和一个记录人,叫“秘书”。主席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可是为了演练起见,我们先不要陷入选举的“漩涡”之中,大家先差不多推举一个人做主席就行了,因为主席并不是什么“香饽饽”;记住: <br/>   <br/>  “罗氏规则第一条”: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表决。 <br/>   <br/>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为了平衡。主席有主持会议的“权力”(注意,这不是“权利”,而是“权力”,不是本来就有的,而是大家在选举的时候“授予”他的。),能够分配发言权,别人发言超时了,主席可以打断。所以大家就要考虑,如果主席也能发言,那他或她自己想说的时候,别人就很可能抢不上;而主席发言一旦超时,别人很难打断,还有表决的时候,需要主席全神贯注判断表决结果。既然你主席管“程序”,那你就别管“内容”,这样最清楚,最和谐稳定。 <br/>   <br/>  所以为了演练起见,大家先推举一个跟要讨论的事儿关系最小,愿意不发表意见,为人又比较公正的同仁来当主席就行;如果逻辑思维能力也比较强,那就更好。 <br/>   <br/>  “秘书”也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不过因为秘书基本只是在记录,而且会议纪要也受到大家监督,所以并不限制秘书提议或发言。只要为人公正可信,概括能力较强就可以了。 <br/>   <br/>  实战前,还有一件事情必须说明白。 <br/>   <br/>  “罗伯特规则”不喜欢打没准备的仗。大家想怎么说,想怎么做,事先要想好,甚至不客气地说,最好都写好了,不要文采,只要“达意”,就是说你把你要怎么做说明白。这个就叫做“动议”,要是觉得这个词太“文”,那就叫“提议”或者“提案”也行。还有提案提案,是要提出解决方案!你想怎么办?你认为问题要怎么解决?不要谈问题,辩论的时候会有机会谈问题,提案里面只能说解决方案。提案都谁能提啊?别忘了刚才的“罗伯特规则第一条”,主席不能提,除此之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提。 <br/>   <br/>  我常常发现大家不习惯提出方案,总是在谈问题。你问他们“那你认为该怎么办?”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说“我知道得不够,还要问大家……”之类的话。举个简单的例子,一次我在主持的时候,有人提议“我们应该找个时间搞一次团队建设。”我一听这个提议属于很典型的“中国式提议”,就是听起来很对很好,但仔细一想它没有提出任何实质的“行动建议”——没有时间、没有地点、做什么怎么做又不具体,这样的提议通过了也没有任何结果。罗氏规则对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预见,所以规定这个时候主席可以提醒提议人完善提议(但不能干涉具体内容,更不能以提议不完善为理由拒绝受理)。于是我问“请提议人具体建议,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活动。”结果我们听到了典型的回答:“那我就不好说了,看大家意见吧。” <br/>   <br/>  当然得看大家意见!关键是你要先说出你的意见。所以我鼓励道:“请尽管根据自己的情况,说出自己的意见,别人有不同意见,自然会在辩论和修改的阶段提出来。如果提议中没有这些具体内容,大家的讨论就无的放矢,会议效率因而降低了。”于是这位提议人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其实多数时候大家不是没有想法,可能还憋得很难受,无奈一直的习惯和氛围都是“含蓄”。罗氏规则的氛围不是这种含蓄,反而是鼓励大家把自己的意愿诉求出来,以理性的、有序的方式,在规则的边界内最大限度地诉求出来,并寻求最大的支持。大家都诉求,那么大家就能知道其他人真正的想法,同时又有规则约束内不能肆意侵害,那么大家就会理性而创造性地去思考能让彼此都满意的办法。 <br/>   <br/>  综上所述,请记住: <br/>   <br/>  “罗伯特规则第二条”: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 <br/>   <br/>  实战前的准备工作还真不少,这一课就到这里。下一课我们就真的开始现场演练提议处理的“六部曲”了。 <br/>今天讲第二课,我们得进入正题了——处理“提议”。我曾经批评中国人做学问喜欢晚“模糊”,很不乐意去明确定义自己提到的概念,例如中医里面的“气”啊、“寒、热、虚、火”之类,全凭大家悟性啦,结果自然误解和分歧不断。所以我汲取教训。我要定义,我所说的“提议”,就是上次课里说的“动议”、“提案”,这三个词在“黑皮书”里面通用,英文都对应“motion”,但我还是最喜欢用“提议”,因为比较口语,而且名词、动词都可以。 <br/>     <br/>    “提议”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是指“正式的行动建议”。所谓“正式”,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一套程序就启动了(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motion”就是“move”“动”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就开始处理它了,直到它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成不成,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这套程序,我就叫它“提议处理六部曲”。 <br/>     <br/>    第一部曲:提出 <br/>     <br/>    上次课讲了,除了主席不能提议,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具体嘛,就是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什么是适当的时机?这里就要碰到“罗伯特规则”中的“发言规则”。“发言规则”也不止一条,最重要的两条就是: <br/>     <br/>    “罗氏规则第3条”(发言规则1):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能申请发言;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主席!”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 <br/>     <br/>    “罗氏规则第4条”(发言规则2):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还会遇到更具体的。) <br/>     <br/>    “发言规则”也该算是“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之一了。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 <br/>     <br/>    (1)发言必须申请,那么“随便乱说话的”就会被主席打断。 <br/>     <br/>    (2)有人正发言,别人就不能发言,那么“随意打断”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 <br/>     <br/>    (3)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的手(或者判断其它条件,后面会讲到),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抢话的”,降低效率。 <br/>     <br/>    (4)举手并喊主席,二者都需要;如果只举手,那主席可能看不到(虽然主席的位置要尽可能看得见所有人,但是很多时候毕竟视野有限);如果只喊主席,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其实正式的会议,是要“起立并喊主席”的,那个气氛会更好,但中国人可能会觉得站起来却没拿到发言权,比较没面子,所以我们还是先从举手开始。 <br/>     <br/>    一旦抢到发言权,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最好是准确的措辞。提议措辞越明确,讨论越有的放矢,会议效率越高。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 <br/>     <br/>    “罗氏规则第5条”: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 <br/>     <br/>     <br/>    第二部曲:附议 <br/>     <br/>    这个最简单的步骤,现在最让我头痛。问题出在大家对“附议”这个词的误解。这个词的确容易让人误解。但当年孙中山把英文“second”翻译成“附议”,即使现在看来,也还是很不错的翻译。但它的意思不是“附和”、“赞同”、“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 <br/>     <br/>    之所以设计“附议”这个程序,正是为了平衡公平与效率。要知道,每个人都有提议的权利,“提议权”也是个基本的会议权利了,需要保护。但如果无论什么问题,只要提出来了就得讨论,会议的效率就会降低,成员整体的权益可能受损。怎么解决?有些人会直觉地想到,交给主席判断不就行了。这种思路不是不可,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风险有些大。不要忘了“罗氏规则第1条”——主席不能就议题内容发表评论,那么“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算不算干涉议题内容?我想有这个嫌疑。成员交给主席的“权力”(不是“权利”)不能太大,还要有“收回权力”的机制。“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无论怎么说,也是个不小的“权力”,交给谁都让人不放心。 <br/>     <br/>    所以“罗氏规则”就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提议人和主席)说“值得讨论”,也即附议,那么会议就必须讨论,主席就必须受理这个提议。如果没有人附议,那么提议被忽略,等待下一个提议。对这个步骤,大家可能还有更多的要说,欢迎进一步讨论。 <br/>     <br/>     <br/>    第三部曲:陈述议题 <br/>     <br/>    只要有人附议,主席是没的选择,必须受理。受理的标志,就是主席要完整明确地陈述刚刚的提议的措辞。这叫作“陈述议题”。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明确地告诉每个人,从现在这个时刻起,我们讨论的议题就是这个,所有的辩论都必须跟这个问题有关,否则就不合规,这是因为: <br/>     <br/>    “罗氏规则第6条”:在任何一个时刻,只能有一个议题。 <br/>     <br/>    从这一刻起,这个议题叫做“待决议题”。这条规则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治疗会议的“顽疾”——“跑题儿”,还有人叫“多头怪物综合症”之类的名字,意思都是一样的。“陈述议题”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提议处理的下一部曲正式开始了。 <br/>     <br/>     <br/>    第四部曲:辩论 <br/>     <br/>    没有比“辩论”更重要的了。一个会议符不符合“罗氏规则”的理念和原则,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最符合整体意愿的决定,能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个成员的诉求,就要看有没有一个“自由而充分”的辩论过程。 <br/>     <br/>    “黑皮本”中“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一节写道: <br/>     <br/>    从根本上讲,是参与会议的“多数方”决定了一个会议的总体意愿。但是这样的决定,必须要经过一个自由、充分的辩论协商过程才可以做出。 <br/>     <br/>    鉴于这个问题这么重要,我们就放到下一讲仔细说说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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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3: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叔的贴都是精华,支持一个,不过悄悄说句你听……我-还-没-看-完![s:04][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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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3: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更小声说你知道:下载后我都没有看得入一页---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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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4: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详细解释一下什么叫“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br/>   <br/>  就是说组织是篇平的,而不是一个等级结构。等级结构(如:“CEO-部门经理-科室-员工”这样的上下级结构)里面,每一个级别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比如,一个投资决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要由CEO负责,那么员工再有什么建议,CEO都有最终决定权,因为如果决策失误,CEO不能说“这是员工们集体决策的,我不负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CEO不应该听取广大员工的集体意见。如果让CEO和员工坐在一起开会,CEO和员工对这个投资决策的表决权是不对等的。但是可以让CEO先不说话,其他人表决权对等,可以用议事规则挖掘这些人的意见,形成最优的两三个建议,再由CEO最后定夺。 <br/>   <br/>  --能否先介绍一下什么时候该开会? <br/>  --遇到什么问题应该开这类的会议? <br/>   <br/>  这两个问题涉及更复杂一些的“会议合法性问题”,还得放到后面说。目前阶段,我们假设大家凑到一起,有个想做的事情,集体决策一下行不行。<br/>百度百科:罗伯特议事规则  <br/><br/><br/><br/>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 <br/><br/>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br/><br/>  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他的发言时间以及是什么时候。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br/><br/>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br/><br/>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br/><br/>  像议事规则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br/><br/>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br/><br/>  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br/><br/>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br/>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br/>这些原则包括: <br/>根本原则: <br/>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br/>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br/>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br/>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br/>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br/>具体原则: <br/>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br/>&#61548;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br/>&#61548;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br/>&#61548;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br/>&#61548; 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br/>&#61548;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br/>&#61548;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br/>&#61548;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br/>&#61548;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br/>&#61548;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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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4: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说第四部曲——辩论。 <br/>   <br/>  主席说:请大家发表意见!提议人可优先发言。 <br/>   <br/>  然后转向提议人,看看提议人要不要首先发言。如果要,那么别人即使先举手喊主席,也要让给提议人。因为之前规则说“提议时不要说理由,放到辩论的时候再说”,所以这后面的规则就要配套才行。 <br/>   <br/>  罗氏规则第7条(发言规则3):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有发言优先权。 <br/>   <br/>  可如果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没有选择发言,让别人先发了言,那就不再有发言优先权了,以后要跟大家一样平等竞争发言权。所谓平等竞争,就是上次课讲的,谁先举手喊主席,谁就先发言。但是为了更平等,还有这么两条规则: <br/>   <br/>  罗氏规则第8条(发言规则4):对于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没有发过言的优先于已经发过言的。 <br/>   <br/>  这就是典型的“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典型的“权利保护”。人和人不同,有些人不善于“抢”,可能动作慢一些;而发言是理性的交流,不是肢体敏捷性的比较;这样的规则就能保护那些“动作慢”的人也能“体面”地得到发言的机会,以此鼓励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理性的思考上,努力寻找多赢的解决方案。 <br/>   <br/>  罗氏规则第9条(发言规则5):应该让意见相反的两方轮流发言。 <br/>   <br/>  这条又是为什么呢?其实我们中国人做事情的时候,很讲究所谓的“势”、“场”、“气”之类的,说白了,就是微妙的气氛。西方人也不是不懂,只不过东西方追求方向不尽相同。西方人倾向于制定规则来保证“平衡、中立”的气氛。很简单,如果连续三个人都很肯定地地说一件事儿好或者不好,那会场的气氛就好像有了“定势”,别人即使不同意,也很难表达出来了。这条规则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气氛的形成,让不同的意见可以从容地、没有顾虑地表达出来。——又是“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又是对“发言权利”的精心保护。 <br/>   <br/>  对于这条,主席有两种做法,一是如果主席已经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在遇到“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主席可以根据上一个发言人的立场,选择一个立场相反的人继续发言。二是如果主席不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根据会场气氛,主席可以询问有没有持相反观点的人想发言,如果有则优先,如果没有就谁举手谁发言。 <br/>   <br/>  继续平衡和保护。 <br/>   <br/>  罗氏规则第10条(发言规则6):每个人每次发言的时间长度有限制,超时由主席打断。每个人对每个议题发言的次数也有限制,到了限制主席就不能再准许其发言。 <br/>   <br/>  时间长度是1分钟还是10分钟,2次还是5次,这些都由大家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约定。如果是新问题,大家考虑得还不多,那么可以每次1分钟,最多5次。如果大家需要比较系统地阐述观点,那可以10分钟,但只允许2次。其实这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规定的默认的数字,不过我倒觉得这还不太适合国人情况,要么1分钟5次,要么3分钟3次。 <br/>   <br/>  发言人说什么呢?先说“赞成”或是“反对”,然后说理由,就是这样,除非要进行推迟之类的辅助处理(那些当然很重要,不过我们只能放到以后再说)。 <br/>   <br/>  当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或者虽然没用尽,但也没有人再想发言了,主席就该提请表决了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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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3: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叔的贴都是精华,支持一个,不过悄悄说句你听……我-还-没-看-完![s:04][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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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3: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更小声说你知道:下载后我都没有看得入一页---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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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4: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详细解释一下什么叫“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br/>   <br/>  就是说组织是篇平的,而不是一个等级结构。等级结构(如:“CEO-部门经理-科室-员工”这样的上下级结构)里面,每一个级别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比如,一个投资决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要由CEO负责,那么员工再有什么建议,CEO都有最终决定权,因为如果决策失误,CEO不能说“这是员工们集体决策的,我不负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CEO不应该听取广大员工的集体意见。如果让CEO和员工坐在一起开会,CEO和员工对这个投资决策的表决权是不对等的。但是可以让CEO先不说话,其他人表决权对等,可以用议事规则挖掘这些人的意见,形成最优的两三个建议,再由CEO最后定夺。 <br/>   <br/>  --能否先介绍一下什么时候该开会? <br/>  --遇到什么问题应该开这类的会议? <br/>   <br/>  这两个问题涉及更复杂一些的“会议合法性问题”,还得放到后面说。目前阶段,我们假设大家凑到一起,有个想做的事情,集体决策一下行不行。<br/>百度百科:罗伯特议事规则  <br/><br/><br/><br/>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 <br/><br/>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br/><br/>  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他的发言时间以及是什么时候。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br/><br/>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br/><br/>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br/><br/>  像议事规则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br/><br/>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br/><br/>  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br/><br/>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br/>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br/>这些原则包括: <br/>根本原则: <br/>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br/>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br/>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br/>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br/>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br/>具体原则: <br/>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br/>&#61548;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br/>&#61548;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br/>&#61548;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br/>&#61548; 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br/>&#61548;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br/>&#61548;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br/>&#61548;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br/>&#61548;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br/>&#61548;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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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4: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说第四部曲——辩论。 <br/>   <br/>  主席说:请大家发表意见!提议人可优先发言。 <br/>   <br/>  然后转向提议人,看看提议人要不要首先发言。如果要,那么别人即使先举手喊主席,也要让给提议人。因为之前规则说“提议时不要说理由,放到辩论的时候再说”,所以这后面的规则就要配套才行。 <br/>   <br/>  罗氏规则第7条(发言规则3):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有发言优先权。 <br/>   <br/>  可如果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没有选择发言,让别人先发了言,那就不再有发言优先权了,以后要跟大家一样平等竞争发言权。所谓平等竞争,就是上次课讲的,谁先举手喊主席,谁就先发言。但是为了更平等,还有这么两条规则: <br/>   <br/>  罗氏规则第8条(发言规则4):对于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没有发过言的优先于已经发过言的。 <br/>   <br/>  这就是典型的“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典型的“权利保护”。人和人不同,有些人不善于“抢”,可能动作慢一些;而发言是理性的交流,不是肢体敏捷性的比较;这样的规则就能保护那些“动作慢”的人也能“体面”地得到发言的机会,以此鼓励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理性的思考上,努力寻找多赢的解决方案。 <br/>   <br/>  罗氏规则第9条(发言规则5):应该让意见相反的两方轮流发言。 <br/>   <br/>  这条又是为什么呢?其实我们中国人做事情的时候,很讲究所谓的“势”、“场”、“气”之类的,说白了,就是微妙的气氛。西方人也不是不懂,只不过东西方追求方向不尽相同。西方人倾向于制定规则来保证“平衡、中立”的气氛。很简单,如果连续三个人都很肯定地地说一件事儿好或者不好,那会场的气氛就好像有了“定势”,别人即使不同意,也很难表达出来了。这条规则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气氛的形成,让不同的意见可以从容地、没有顾虑地表达出来。——又是“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又是对“发言权利”的精心保护。 <br/>   <br/>  对于这条,主席有两种做法,一是如果主席已经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在遇到“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主席可以根据上一个发言人的立场,选择一个立场相反的人继续发言。二是如果主席不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根据会场气氛,主席可以询问有没有持相反观点的人想发言,如果有则优先,如果没有就谁举手谁发言。 <br/>   <br/>  继续平衡和保护。 <br/>   <br/>  罗氏规则第10条(发言规则6):每个人每次发言的时间长度有限制,超时由主席打断。每个人对每个议题发言的次数也有限制,到了限制主席就不能再准许其发言。 <br/>   <br/>  时间长度是1分钟还是10分钟,2次还是5次,这些都由大家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约定。如果是新问题,大家考虑得还不多,那么可以每次1分钟,最多5次。如果大家需要比较系统地阐述观点,那可以10分钟,但只允许2次。其实这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规定的默认的数字,不过我倒觉得这还不太适合国人情况,要么1分钟5次,要么3分钟3次。 <br/>   <br/>  发言人说什么呢?先说“赞成”或是“反对”,然后说理由,就是这样,除非要进行推迟之类的辅助处理(那些当然很重要,不过我们只能放到以后再说)。 <br/>   <br/>  当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或者虽然没用尽,但也没有人再想发言了,主席就该提请表决了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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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6: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今天又看到一篇有关“开会”与“决策”的文章,转载一下:</p>
<p> 麻省理工学院不只教理工,麻省理工学院中有一所声望很高的商学院——史隆恩(Sloan)学院。能让这所商学院以他名字命名的这位史隆恩先生,是何方神圣? </p>
<p><br/>  史隆恩从1923年到1956年,实质治理通用汽车公司长达33年。这段时间中,通用汽车爬升追上福特公司,奠定了作为美国三大汽车厂之一的稳固地位。</p>
<p><br/>  史隆恩留下了许多管理上的丰功伟绩,不过流传最广也流传最久的,却是他在某一次内部会议上没有预先备讲稿的谈话。史隆恩对着会议参与者说:“各位先生,显然我们对目前这个决定达成了完全的共识,没有任何人有任何不同想法。那么,我提议我们暂时冻结这个议案。让我们大家有时间去发展一些不同意见,这样也许可以多增加对这个决定的理解。”</p>
<p><br/>  这段话有什么特别之处?管过部门管过公司开过会的都知道,会议上最怕大家意见不一致,要费唇舌解释沟通甚至争执吵架,最后勉强达到共识,或根本由主管强制做决定,中间耗费多少时间多少精神!如果碰上没争没吵大家就都看法一致,那太好了,下一步当然就让议案通过,会议散会,马上可以执行。可是史隆恩却违背我们的经验与常识,大家都没有异议的情况出现,他不是喜形于色,反而犹豫迟疑,搁置冻结议案,要等到有不同意见出现,才愿意继续进行下去。</p>
<p><br/>  史隆恩看到了意见一致的恐怖诱惑。意见一致就无需讨论也无从讨论起,那么一来,我们没办法分辨与会人员对这件事真的思考多少、思考多深;二来我们也没办法借由讨论争吵的过程,厘清整合大家对这件事的认知想法。</p>
<p><br/>  经常发生的——参与工作的人,对于一个案子其实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想象,也从完全不同的角度支持这个案子,然而一旦大家都采赞成态度,也就没有机会摆开来讲这些歧异,一做下去,糟了,根本不是那么回事。</p>
<p><br/>  共识不见得是好事,因为现实人生中很少有真正的共识,共识往往只是差异被隐藏下去了的幻象而已。尤其是在生活样貌愈来愈复杂的社会里,每个人的经验不同,期待不同,也就有不同看待事情的角度。从一个一元、单纯的社会,走向多元、复杂,自然会产生的冲动是——强调共识、追求共识,甚至是害怕没有共识的情况,视不同声音不同意见为毒蛇猛兽。如此担心没有共识,往往就掩盖了另外一边,相反的威胁:得来太容易的共识,不必然是社会和谐合作的保证,还有可能含藏着同床异梦、分崩离析的陷阱。</p>
<p><br/>  史隆恩活在美国社会由一元而多元的转折点上,他特别意识到这样的吊诡,予以提醒。每当社会上有要求统合共识的巨大呼声响起,每当社会能够轻易对某件争议某桩裁决取得共识时,我们都该想起史隆恩,让自己缓一缓,等一等,找寻藏在共识里的不同意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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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从头看了一遍,谢谢汉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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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8: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引:“从根本上讲,是参与会议的“多数方”决定了一个会议的总体意愿。但是这样的决定,必须要经过一个自由、充分的辩论协商过程才可以做出。”</p>
<p> </p>
<p>评:据说,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真是这样,那么真理会是通过辩论由多数人决定出来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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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5: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今天看到这篇最好理解会议规则在中国的意义的文章:</p>
<p><font face="Verdana"><a href="http://www.21ccom.net/articles/read/article_2012112771876.html">http://www.21ccom.net/articles/read/article_2012112771876.html</a></font></p>
<p>(太长,就不复制了,各位有兴趣了解会议规则者,看了肯定不会后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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