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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情人沦为朋友之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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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1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陈奕迅的歌《十年》中的歌词:“情人最后总难免会沦为朋友”,带着些些的伤感和不甘。<br/>    其实,人得有多大的造化多高的水准多好的机缘才能把情人变成朋友呢?这不是沦落是升华。<br/>    世上好物不坚牢,彩云易散琉璃碎。<br/>    朋友关系是一种远比情人关系更坚牢的关系。<br/><br/>    我曾经亲眼目睹两个当年诗情画意的金童玉女怎样一步步走到彼此还有善意但已经不能见面的地步。当时,为了给他俩打掩护,我当了多少的电灯泡啊,让他们的女朋友男朋友没把我烦死啊。直到有一天,他们“人生不相见,动如参与商”,我不得不将高效率的“三方会谈”改成“分别会晤”。尽管如此,我和他和她,那是一辈子的朋友,这点是肯定不会变的。我的几任男朋友都曾经严重误会过我和他的关系,认定我俩好成那样,要没点“不正经”才怪呢,可是,我的天老爷啊,苍天大地明月毒日头花花草草都可以作证,我和那个小子,那是最纯洁的男女关系!<br/><br/>    ——你看,连从来不及于乱的男女朋友都不大容易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如果是“乱”过的,要激浊扬清化繁为简地“朋友”起来,拥易吗?不拥易!<br/><br/>    而且,大概也只有当初并没有真正彼此伤到“根儿”、彼此过后一想也并不鄙视对方、而且此二者最终的感情着落之处都相当凑合,两个人才有可能在度尽劫波之后,相逢一笑泯却那些纠缠在过去岁月里的爱怨情仇,将那些磨人的男女私情化作淡淡的牵挂淡淡的关怀,成就情感的另一番美好天地。<br/><br/>    情人沦为/升为朋友有些法则必须遵循:<br/><br/>    “沦落”法则之一:<br/>    绝不可再翻旧账。<br/>    原因阐述略去,用脚后跟儿也能想出来的道理。<br/>    过去的事情不再想,弹起吉他把歌儿唱……<br/><br/>    “沦落”法则之二:<br/>    绝不误入时空隧道,力避偶尔搭错神经发生角色倒错,对对方的生活过度热情地点评及自以为是地过度建议,不要以为你曾经是他/她的什么,现在的你,你的意见就天然地拥有更多的权重——记得红楼梦里那个烦人的李嫫嫫吗?宝玉的奶妈,仗着自己是奶过宝天王的,在贾府里有些老资格,于是昏悖得不像<br/>话,到处指指戳戳胡乱大声发表意见,对宝玉的新欢袭人女士极尽讽刺挤兑之能事,还嘴馋得不行,见个好东西她老人家也要先尝为乐。连口好茶都不放过呢!气得宝玉撵走了茜雪,“她算你哪门子的奶奶!”<br/>    唉呀,前情人也不要忘记自己如今的身份,就算当初你俩一起挎过枪吃过糠负过伤,但是,俱、往、矣!<br/>    一旦越位,朋友关系就会霎时冰冻,何时解冻,全看彼此的意会了——到底大家曾经有过那么一层亲密的关系,这点默契还是有的。<br/><br/>   “沦落”法则之三:<br/>    对他现在的她或她现在的他,只能夸奖乃至谬赞,实在违了你的心意,则可保持沉默不予置评,绝不可报以微词更不可诋毁,人前人后均不可如此作为——人家再不好,他/她不是也没选你选的是她/他吗?你这胡乱批评简直就摆明了是心理不平衡,嫉妒嘛——也许你只是客观评价,可惜以你老人家的前身份,只要一取这个姿态,就好比黄泥掉在裤裆,不是屎也是屎,不是嫉妒都成嫉妒啦。<br/>    总之,手不可伸得太长,心不可操得太多,“沦落”了的情人们啊,切记切记。<br/><br/>    “沦落”法则之四:<br/>    最大的忌讳:就是前度情人再度“那个”。只有猪头愿意把好不容易才澄清了的一池子清水,再度搅得浑天浑地。这不是脑子进水吗?而且进的还是泔水、吉化爆炸之后的松花江水!<br/>唯“猪头”二字可以形容其傻帽,唯“鬼混”二字可以描摹其没品。<br/>严重地BS一个<br/>    总之,朋友关系虽比情人关系坚固,但也是世间“好物”,也需小心呵护,轻拿轻放呢。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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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11: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成了朋友,有的成了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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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5 1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以为朋友是一种升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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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1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并不是想这样的,我也没有想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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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13: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了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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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1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愿成为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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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6 23: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世上好物不坚牢,彩云易散琉璃碎。</p><p>是真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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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09: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情人成为朋友,难免心里有个疙瘩.于是往往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s:01][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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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1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并不是想这样的,我也没有想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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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1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愿成为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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