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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助会规则] 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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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5 04: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乐助会的法人证书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加强管理,保证本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1)开户许可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2)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外带,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带时,须经办公室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书保管人(或办公室指定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 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由办公室保管,以便备查。
    具体包括:

  • 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 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本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4)以上三点均须登记备案,以便查阅。
    5)禁止未经办公室允许私自复印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其他证书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在有效期限期前将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换领。
    四、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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