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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助会对外慈善合作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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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0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乐助会对外慈善合作的规则》



根据《乐助会定位》 及其它相关的助学规则,及为保证合作双方的慈善资源不被挪用与浪费的原则,制定出乐助会对外慈善合作的规则如下:

(注:下述的机构,包括任何形式的单位、组织、团体等)

一、暂不与设于境外的机构合作

由于国情的原因,我们无法对境外机构进行详细的了解、考察,因而无法掌握合作方的情况,所以在现时的环境下,除能通过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或审核通过境外机构之外,原则上暂不与设于境外的机构合作。

二、不与涉及政治、宗教、意识形态、违反国家法律的机构合作

由于乐助会是纯慈善的民间组织,目标的宗旨是慈善助学,行为的准则是人道主义,行动的标准是尊重国家法律。
本会尊重世界各国政府和各族人民,因此不能涉及政治、宗教及意识形态领域,所以,本会不与涉及政治、宗教、意识形态及违反任何国家法律的机构合作。

三、不提供捐助方或受助方的联系资料

民间慈善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乐助会在实践中建立了较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与民情的助学方式,并且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乐助会助学特色》保证了捐助方与受助方的双方利益。

监督工作是助学工作最为重要的环节,乐助会经过历年来的助学经验总结,制定出不提供“捐助方”或“受助方”的联系资料供对方独立捐助或受助,其原因如下:

A、捐助方曾出现的问题:

1、捐助方没有实现承诺,其原因在:
    [li]在热情来时轻率承诺,欠缺实力或执行力;[/li][li]为了达到一时的目的,跨下海口或隐瞒实情;[/li][li]理想大于实力,承诺前没有实质的能力或想象化;[/li][li]所捐的物资数量与质量与承诺的不符。[/li]

2、参观性与表演性的慈善,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给求助的学校与师生造成负担:
    [li]有的单位或组织为了通过完成自我的慈善来计划与指标,慈善的方式与学校的实际需求不符合;[/li][li]有的团体或单位只为了去贫困地区参观受教育,并没有实质的慈善计划与捐赠数量,不考虑学校师生的付出;[/li][li]有的单位与团体喜欢摆大场面,让受助学校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给地方政府与学校造成沉重的负担;[/li][li]有的单位与组织不分日子与时间去做慈善,给受助学校的教育秩序带来严重的影响。[/li]

3、欠缺合理方式的慈善,给贫困地区的师生与民众造成极坏的影响:
    [li]组织方做慈善时欠缺严格的纪律,对各方面的管理不善令做慈善变成了扰民;[/li][li]组织方不懂得贫困地区人民的心态,围观、猜疑、指责、不礼等行为,给贫困地区人民造成心理伤害;[/li][li]组织方欠缺慈善经验,《理智的帮助他人》 反而误导了受助学生,破坏了学生的生活秩序及误导他们的世界观;[/li][li]捐赠方欠缺后续的监管能力,令所捐赠的物资分配不公或没有发挥作用,更可能给贪污制造温床。[/li]

B、受助学校曾出现的问题:

1、希望过大,要求过高,令捐赠方却步或反感,有的更造成捐赠方日后不敢为善;
2、对受助物资或资金的使用不当,有分配不公、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甚至出现挪用、贪污的现象;
3、不了解各个捐赠方的行为方式与配合要求,过分热情或过于冷淡,令捐赠方事后有很大意见造成矛盾;
4、不了解捐赠方的计划与捐赠情况,动辄过量动用学校与师生资源而得不偿失,且给学生造成反而影响。

C、乐助会解决上述问题的能力:

1、《理智的帮助他人》方式及多年的专业助学工作让乐助会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与管理人才;
2、编制了各项具体的工作规则让助学工作常规化,让捐、受双方利益一致而避免了问题的发生;
3、各地区拥有大量的志愿者与会员及数位社工,令捐、受的过程及长期监管工作有足够的能力;
4、乐助会网站具有中外知名度,令公平透明得以实施、社会监督得以实现、避免重复得以实践;
5、与地方政府部门及各地区的新闻媒体有良好的关系,当上述问题出现时具有较强的解决能力;
6、良好的社会声誉、较强的募捐能力,及众多会员的社会关系,是捐、受双方利益的强劲保证。

四、合作协议签定与承诺

1、考察捐赠对象之学校前,双方必须签定意向合作协议;
2、合作正式开展前,乐助会与捐、受方必须签定正式的三方协议;
3、意向捐赠方考察前必须承诺在考察后未经得乐助会的同意或授权下,不得单独或与第三方对所考察的对象实施捐赠;
4、乐助会在考察后必须承诺在未取得意向捐赠方取消捐赠的通知或超期实施的前提下,不得单独或与第三方对所考察的对象实施捐赠。

五、合作方式的注意事项

1、原则上每个项目的合作,均三方签定合约,明确捐赠标的、捐赠对象、双方分工与职责等;
2、当捐赠方遇到不可抗力或内部重大因素之原因,需要改变或取消原捐赠计划,当以书面方式通知我会;
3、当受助方遇到国家政策通知或改变,需要改变或取消原受助计划,当以书面方式通知我会;
4、乐助会收到捐、受任一方的通知后,需及时转达第三方并作好解析工作,同时积极寻找社会资源来填补取消方;
5、乐助会作为慈善的志愿团体,只为捐、受双方的牵线拱桥,不承担任何义务、承诺以及捐、受双方的利益损失;
6、乐助会对捐赠项目拥有监督管理权,尊重捐助人与受助人的选择,助学的名誉归捐助人所有。
7、如捐、受双方经本会牵线后单方面取消与乐助会的合作或监督管理权,本会拥有向社会公示权、收回所提供的资源的权力,以后向责任方追讨本会所付出的相关费用的权力。

六、合作形象系统(VI)规范

根据乐助会视觉形象系统(VI)规范、常规VI系统规范,以及国际惯用形式:
1、在任何形式出现的LOGO排序依次为:乐助会LOGO+赞助商LOGO;
2、在物品的生产或深加工需制印LOGO的,只能出现辅助元素为:网址。

 
   乐 助 会
2009年9月18日
2011年8月16日更新
2013年3月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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