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学证书颁发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助学证书的规范管理,吸引更多的资助人参与和扩大影响力,增强资助人的荣誉感,乐助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颁发助学证书的规定。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作出补充说明:
一、颁发对象
通过乐助会资助并已汇出资助贫困学生款项的资助人。 二、颁发原则:
1、对认捐至高中毕业的,在高三下学期助学款项汇出并查核到账后,由乐助会书信证书组制作助学证书并发至资助人电子邮箱; 2、对认捐并汇出助学款而中途因故提前申请停捐的,在每个学期结束后统计一次,由乐助会书信证书组制作助学证书并发至资助人电子邮箱; 3、资助人资助的学生当期结案的,每个学期结束后统计一次,由乐助会书信证书组制作助学证书并发至资助人电子邮箱; 4、对资助的学生数量或结案个数为2个以上的,汇总在一份助学证书上,每张证书最多显示5个学生信息; 5、每个捐助者可申请证书一次,如有遗失,可以补领一次; 6、捐助10名学生(8个学期)以上者,乐助会可颁发精美的鸣谢牌; 7、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拿取助学证书,视书信证书组工作能力而特殊处理。 三、助学证书编号:
乐助会对颁发的助学证书将从2012年10月份起,对每一份助学证书加上编号,并由书信证书组定期公布。
助学证书编号规划:LZHXXX
四、助学证书内容:
如附图:
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执行。
助 学 部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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