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助会顾问组管理条例(试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乐助会顾问组由志愿从事公益活动的乐助会志愿者组成。
第二条 顾问组以利他人的奉献、资助精神,设立爱心互助平台,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协助管理部管理会上事务。
第三条 顾问组以“乐献爱心,携手助学”为宗旨,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精神,增进乐助会各部门的友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顾问组对乐助会管理部负责,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遵守乐助会志愿者准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顾问组对乐助会长远及战略发展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日常工作中协助管理部筹集财力资源及协调社会资源。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顾问组成员(也称顾问),任期为一年,期末参加志愿工作审评。
第七条 顾问一般由通过乐助会进行过捐助(赠)慈善行动,或为乐助会助学工作提供过一定的社会资源、财力资源或志愿工作付出,乐意为乐助会发展献计献策的志愿者组成。经乐助会会员或顾问组成员推荐,由顾问组审核及经管理部批准后成为乐助会顾问,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乐助会及顾问组所组织活动的权利;
2、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乐助会管理部及顾问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向管理部推荐管理人员的权利;
5、有向顾问组推荐成员的权利;
6、有请求顾问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九条 顾问应履行的义务:
1、 自愿进行个人捐助,金额不限;
2、 遵守乐助会章程,执行顾问组决议,宣传和推广乐助会的工作和活动;
3、 参加顾问组活动,完成顾问组委托的任务;
4、 积极协助顾问所在地地区组长的工作;
5、 维护顾问组声誉及形象。
第十条 顾问实行自愿入会和退会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顾问以乐助会名义组织活动,须通过顾问组与管理部同意。
第十二条 顾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顾问职责,或有损乐助会声誉的行为,由顾问组决定撤销其顾问资格,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顾问组直属管理部管理,顾问组最高机构为常务顾问小组。常务顾问小组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顾问组每半年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下,经常务顾问小组及管理部研究决定,可临时举行顾问组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顾问小组成员(也称常务顾问)由顾问组全体会员推举产生,由管理部批准。常务顾问一般从为乐助会助学工作提供过较大社会资源或财力资源,并能保证一定的时间定期参加顾问组的活动、积极为乐助会发展献计献策的顾问中产生。常务顾问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顾问小组设有组长1名、副组长2名。正、副组长由顾问大会选举,管理部批准产生,组长、副组长任期为半年。
第十七条 常务顾问小组成员职责:
1、组长代表顾问组执行常务顾问小组及顾问会决议;
2、组长代表顾问组对外联络及签署文件。
3、常务顾问应保证一定的时间定期参加顾问组及常务顾问小组的会议及活动。如因故未能参加,应及时解释,并在活动之后积极了解活动内容,同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顾问组的经费来源为会员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所有捐助全部用于乐助会办公经费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顾问日常运作所发生的经费由参与人员通过AA制方式承担,当时发生,即时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职责的解释权属于常务顾问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职责自顾问组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乐助会顾问组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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