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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社公告] 乐善雅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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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23: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乐善雅社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乐善雅社是由爱好艺术并支持慈善助学公益活动的乐助会志愿者或会员组成。
第二条 乐善雅社以利他人的奉献、资助精神,设立爱心互助的艺术平台,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艺术交流活动,以支持乐助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乐善雅社以“乐献爱心,携手助学”为宗旨,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精神,提升乐助会成员的艺术水平,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乐善雅社对乐助会管理部负责,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遵守乐助会志愿者准则及会员规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乐善雅社负责策划、组织各类与乐助会有关的慈善艺术活动,在日常工作中协助管理部筹集财力资源及协调社会资源。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乐善雅社成员(简称社员),任期为一年,期末须参加社员资格审评。
第七条 社员一般由通过乐助会进行过捐助(赠)慈善行动,或为乐助会助学工作提供过一定的社会资源、财力资源或志愿工作付出,并乐意为乐助会艺术发展出力的志愿者或会员组成。社员须经乐助会会员、志愿者或乐善雅社成员推荐,由乐善雅社审核组及经管理部批准后方能成为乐助会乐善雅社成员,并颁发任期聘书。
第八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乐助会及乐善雅社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2、社内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与乐善雅社所组织的活动的优先权;
4、向乐善雅社推荐社员;
5、乐善雅社艺术品购买折让权;
6、请求乐善雅社居中协调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以捐赠、购买艺术品等方式支持乐助会慈善助学,社员每年至少捐赠一件艺术真品或购买两件艺术品;
2、 遵守乐助会章程,执行乐善雅社决议,宣传和推广乐助会的艺术工作和活动;
3、 参加乐善雅社活动,完成乐善雅社委托的任务;
4、 积极协助社员所在地的地区干事的工作;
5、 维护乐善雅社的声誉及形象。
第十条 社员实行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原则。
第十一条 社员以乐助会名义组织活动,须通过乐善雅社与管理部同意。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员职责,或有损乐助会声誉的行为,由乐善雅社干事组决定撤销其社员资格,并由该社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乐善雅社干事组直属管理部管理,干事组最高机构为常务干事小组。常务干事小组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干事组每半年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干事小组及管理部研究决定,可临时举行干事组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干事小组成员(也称常务干事)由干事组全体会员推举产生,由管理部批准。常务干事一般从为乐助会助学工作提供过较大社会资源或财力资源,并能保证一定的时间定期参加干事组的活动、积极为乐助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员中产生。常务干事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干事小组设有组长1名、副组长2名。正、副组长由舍员大会选举,管理部批准产生,组长、副组长任期为半年。
第十七条 常务干事小组成员职责:
1、组长代表干事组执行常务干事小组及乐善雅社决议;
2、组长代表干事组对外联络及签署文件;
3、常务干事应保证一定的时间定期参加干事组及常务干事小组的会议及活动。如因故未能参加,应及时通知并说明原因,并在活动之后积极了解活动内容,同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干事组的经费来源为会员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所有捐助全部用于乐助会办公经费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干事日常运作所发生的经费由参与人员通过AA制方式承担,当时发生,即时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干事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干事组会议通过之日起对乐善雅社产生约束力。

乐助会-乐善雅社干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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