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助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依据《广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章程》,制定广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财务事项和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机构实际情况,严格遵守财务规范。
第五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六条 财务人员基本职责
(一)负责日常财务会计业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做好报销、记账、拨款、结帐工作。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有权要求更正、补充。
(四)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和销毁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的增减购置,须由理事长固定资产审核报销并记入固定资产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在账上实行监督。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亏,须查明原因。
第七条 出纳人员基本工作职责
(一) 建立、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日记账及相关备查账;
(二)负责领购、保管相关的银行票据及有价证券;
(三)办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结算业务;
(四)负责网银支付提交;
(五)负责票据申领、开具和保管;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各部长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年中预算调整外,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上报秘书长。
第十条 收入的编制
(一)收入预算内容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或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内容。
(二)收入项目分为两类,即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限定性收入包括项目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包括慈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在编制收入过程中,应按收入类会计科目设定各收入项目,并进行额度的确定。
第十一条 支出的编制
(一)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 其他支出等。
(二)本会的基本支出按性质可分为限定性支出和非限定性支出。限定性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筹资费用等。非限定性支出包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收入分类。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和《广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章程》,本制度所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捐赠收入、政府资助为限定性收入,慈善捐赠、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政府资助收入按照约定区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三条 收入核算。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分类核算。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符合本会的使命宗旨,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付款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请:部门或个人申请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须一并附上。
(二)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财务人员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并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如遇审批权限人员出差在外,可先网上审批后补签名或授权其他人员代行审批,但被授权人的权限应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方可报销;差旅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限额为: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不超 4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 200 元,特殊情况可向理事长提出申请。
出差(吴餐)补助费按80元/天/人(北、上、深、杭为100元/天/人)。
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三)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
(一)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开具合规票据给付款人;并及时将支票缴存银行入帐。
(二)费用报销发票要求内容真实、填写完整,主要包括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必须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发票所有内容;发票涂改、大小写不符、假发票以及未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政局监制章的不予报销。
(三)费用报销及支付时需提供齐全的原始单据,所有提交的票据应与实际发生的费用内容一致,报销费用同时提交活动方案、协议书或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十九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登记、折旧和维修制度、清理报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相关登记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四)财务部须配合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每年年末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每次盘点结束,由办公室提交统计清单并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和责任人,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不再需要或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行政部提交申请,报财务部复核,并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进行有偿转让或报废,同时报批单转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登记、领用、保管、处理等程序,除一次性耗用物品外,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手段,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收入及成本费用、资产和负债、净资产变动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或理事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