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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讨论] 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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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0 14: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业务有两大项:一项是社会团体,一项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职责是拟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会团体、外国人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我国现行对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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