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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有多少人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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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2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在乐助会参加了几次的工作会议,都有意犹未尽的感觉,而且似乎不是谁的错。</p><p>就想起重温“罗伯特议事规则”。</p><p>想想现在大公司都应该有这个会议规则的精神的普及,不知道是这样的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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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0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根本原则: </p><p>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br/>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br/>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br/>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br/>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p><p><br/>具体原则: </p><p>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p><p>*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br/>*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br/>*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br/>* 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br/>*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br/>*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br/>*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br/>*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br/>*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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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4: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罗伯特议事规则”印象较深的是: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发言,但只是对主持会议的主席和代表阐述意见和论据,持正反双方意见的发言人不直接冲突、对垒,节省了大量时间。</p><p>有点像法庭那样,正反辩护人只对法官和陪审团阐述论点和论据,最后决定权在陪审团和法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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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01: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迷途汉和西蒙泥的介绍,我刚才上网搜索了有关“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文章,获益很大。原来在中国最早翻译这一规则的人竟然是孙中山,当时叫《民权初步》,胡适认为它比《建国方略》更重要。中国人虽然文山会海,可惜效率很低,跟我们不懂这一规则有很大关系。乐助会不断壮大,事务越来越多,我们要学会开会,学会议事,才能提高效率和工作水平。建议金星组织大家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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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05: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我是谁</i>在2008-5-5 1:27:39的发言:</b><br/>多谢迷途汉和西蒙泥的介绍,我刚才上网搜索了有关“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文章,获益很大。原来在中国最早翻译这一规则的人竟然是孙中山,当时叫《民权初步》,胡适认为它比《建国方略》更重要。中国人虽然文山会海,可惜效率很低,跟我们不懂这一规则有很大关系。乐助会不断壮大,事务越来越多,我们要学会开会,学会议事,才能提高效率和工作水平。建议金星组织大家学习下。</div><p>已下载,我在好好学习中。</p><p>下载地址为:<a href="http://www.cnblogs.com/cleo/archive/2006/10/28/542438.html">http://www.cnblogs.com/cleo/archive/2006/10/28/542438.html</a> ,但此版的说明是:“大家现在下载的这本是根据很早的一个英文版本翻译的,而且那个英文版本还不是罗伯特家族的正宗版本。我是袁天鹏,我已经把最新版本的罗伯特议事规则(2000年出版的第10版)翻译成了中文,即将出版。”各位有否找到这最新版的电子版呢?</p><p>组织大家学习,未敢也,大家常说只是来做点好事,何必难为别人也难为自己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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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0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根本原则: </p><p>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br/>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br/>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br/>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br/>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p><p><br/>具体原则: </p><p>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p><p>*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br/>*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br/>*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br/>* 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br/>*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br/>*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br/>*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br/>*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br/>*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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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4: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罗伯特议事规则”印象较深的是: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发言,但只是对主持会议的主席和代表阐述意见和论据,持正反双方意见的发言人不直接冲突、对垒,节省了大量时间。</p><p>有点像法庭那样,正反辩护人只对法官和陪审团阐述论点和论据,最后决定权在陪审团和法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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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01: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迷途汉和西蒙泥的介绍,我刚才上网搜索了有关“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文章,获益很大。原来在中国最早翻译这一规则的人竟然是孙中山,当时叫《民权初步》,胡适认为它比《建国方略》更重要。中国人虽然文山会海,可惜效率很低,跟我们不懂这一规则有很大关系。乐助会不断壮大,事务越来越多,我们要学会开会,学会议事,才能提高效率和工作水平。建议金星组织大家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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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05: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我是谁</i>在2008-5-5 1:27:39的发言:</b><br/>多谢迷途汉和西蒙泥的介绍,我刚才上网搜索了有关“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文章,获益很大。原来在中国最早翻译这一规则的人竟然是孙中山,当时叫《民权初步》,胡适认为它比《建国方略》更重要。中国人虽然文山会海,可惜效率很低,跟我们不懂这一规则有很大关系。乐助会不断壮大,事务越来越多,我们要学会开会,学会议事,才能提高效率和工作水平。建议金星组织大家学习下。</div><p>已下载,我在好好学习中。</p><p>下载地址为:<a href="http://www.cnblogs.com/cleo/archive/2006/10/28/542438.html">http://www.cnblogs.com/cleo/archive/2006/10/28/542438.html</a> ,但此版的说明是:“大家现在下载的这本是根据很早的一个英文版本翻译的,而且那个英文版本还不是罗伯特家族的正宗版本。我是袁天鹏,我已经把最新版本的罗伯特议事规则(2000年出版的第10版)翻译成了中文,即将出版。”各位有否找到这最新版的电子版呢?</p><p>组织大家学习,未敢也,大家常说只是来做点好事,何必难为别人也难为自己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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