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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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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17: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align="center"><font size="4">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9月1日起施行<br/>素质教育首次写入国家法律<br/>关键词解读:免费 经费保障 素质教育 均衡发展 政府责任</font></p><div align="left"><font size="4"><hr color="#ff0000" size="1"/></font></div><div align="center"><span class="9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font size="4"><b>(本报记者 肖永革 整理)</b>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2006年8月14日 </font></span></div><!--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class="9p" align="left"><font size="4"></font></p><p align="left"><font size="4">    </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4"><font face="楷体_GB2312"><strong>阅读提示</strong><br/>    ■对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作了全面修订,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br/>    ■新法第二条二款开宗明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br/>    ■据统计,我国实施义务教育20年来,义务教育投入乡镇占78%;县占9%;省占11%;中央占2%。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体制,农民成为了主要投资者。<br/>    ■明确将素质教育写入教育法中,这在中国基础教育的历史上是一个新的创举,可以开创一个以增强德育为核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着重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历史新阶段。<br/>    ■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br/>    ■《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对负责人的问责制。</font><br/>    </font></font></p><p align="left"><font size="4">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标志着我国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br/>    新法首次用法律形式明确了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本质。<br/>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经从原来的18条发展到63条,从不分章节发展到包括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8章的内容。对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作了全面修订,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br/>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一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经费投入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学校乱收费问题等,社会对这些问题反应强烈。因此,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br/>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益事业。有关人士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br/>    义务教育免费原则:农村先免,城市缓行<br/>    我国早在1986年制定施行《义务教育法》时,就确定了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多,教育规模庞大,财力相对薄弱,为了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在1992年国务院制定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br/>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法律上首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新法第二条二款开宗明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br/>    新法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br/>    有教育专家表示,长期以来经费不足是制约义务教育的重要因素,关键是没有建立起义务教育保障机制。<br/>    据统计,我国实施义务教育20年来,义务教育投入乡镇占78%;县占9%;省占11%;中央占2%。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体制,农民成为了主要投资者。<br/>     近几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br/>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明确规定: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杂费;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杂费。目前,义务教育的经费保证机制正在逐步建立。<br/>    考虑到免收杂费对城市的学生来说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附则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br/>    素质教育:首次写入国家法律<br/>    和现行法律相比一个很大的特点,是素质教育明确写进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新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br/>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br/>    新法还明确规定了要按素质教育的要求全面衡量学校和教师的水平,全面衡量学生素质各方面的发展。<br/>    教育部官员说,明确将素质教育写入教育法中,这在中国基础教育的历史上是一个新的创举,可以开创一个以增强德育为核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着重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历史新阶段。<br/>    均衡发展:为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br/>    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是造成当前教育领域择校问题、乱收费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特别是在大城市,一些师资力量雄厚、教育教学设施一流的重点学校、名校与其他普通学校,特别是薄弱学校在各方面相差非常大,人、财、物等教育资源都流向了这些好的学校,导致好的学校越来越好,差的学校越来越差。广大的学生和家长面对此种不均衡的状况,也不得不花钱择校,越来越看涨的择校费不仅加重了许多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助长了教育资源分配的两极化倾向。<br/>    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规定了教育经费和教师均衡配置的原则,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br/>    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br/>    专家分析,公平的义务教育,既依赖均衡分配的经费,更依赖于均衡发展的体制。从新法的规定来看,对保证全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指明了方向,为真正实现“为了一切孩子”的素质教育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br/>    落实责任:新法引入问责制<br/>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为了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引入了问责制。新修订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r/>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br/>    法学界人士指出,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人的问责制,意在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力度。<br/>    据悉,《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对负责人的问责制。<br/>    </font></p><div align="center"><font size="4"><img src="http://www.sz-qb.com/newspic/2006081421540145661.gif" align="middle" alt=""/></font></div><p align="left"><font size="4">    8月8日,市教育局召开中招新闻发布会称,现阶段,由于填报志愿时选择学校的性质和类别不当等原因,有8000中考学生落榜,但全市民办学校中有近6000普高学位因填报志愿不足而虚位以待。针对这一现象,8日起至15日,全市具有普高招生任务的民办学校举行开放周活动,展现民办教育风采,增进与学生、家长的交流。龙岗区东升、建文、平湖外国语三学校在开放周活动中倍受家长青睐。图为建文中学开放周现场。</font></p><p align="left"><font size="4">本报记者 肖永革 通讯员 王庆 摄影报道</font></p><p align="left"><a href="http://www.sz-qb.com/newscontent/24302453/2006-08-14-21-54-38.asp">http://www.sz-qb.com/newscontent/24302453/2006-08-14-21-54-38.asp</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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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20: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突然想到,什么时候国家也搞个“义务医疗”,对于《义务医疗法》法定范围内的也不收费。由国家掏钱。</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哈,我觉得我们医生也没有那么不好当了。</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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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9 03: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问好,路词:)</p><p>应该也会有那么一天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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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20: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突然想到,什么时候国家也搞个“义务医疗”,对于《义务医疗法》法定范围内的也不收费。由国家掏钱。</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哈,我觉得我们医生也没有那么不好当了。</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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