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助会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乐助会的法人证书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加强管理,保证本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2)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外带,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带时,须经办公室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书保管人(或办公室指定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由办公室保管,以便备查。 具体包括: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2)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本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4)以上三点均须登记备案,以便查阅。 5)禁止未经办公室允许私自复印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其他证书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在有效期限期前将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换领。
四、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